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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景泰涌首期工程的通告
  • 【发布单位】81905
  • 【发布文号】穗府[1999]49号
  • 【发布日期】1999-06-30
  • 【生效日期】1999-06-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景泰涌首期工程的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景泰涌首期工程的通告

(1999年6月30日穗府〔1999〕49号)

为解决景泰涌沿岸洪涝灾害,改善景泰涌两岸景观,把景泰涌建设成为排洪畅顺、景观优美的城市主排洪道,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景泰涌进行整治。现就整治景泰涌首期工程的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东起新广从路机场铁路桥,西至机场路公路桥的河段,具体范围按市规划局提供的规划控制红线进行确定。

二、市水利局和白云区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和负责景泰涌的整治。

三、在整治范围内经批准的广告、灯饰、实体围墙、建筑物立面、招牌、飘蓬、防盗网以及人行道、绿化带、街头景点等,均须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整治。

四、在整治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属单位和个人必须在1999年7月15日前自行拆除和撤销:
(一)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及管线。
(二)经批准作为临时使用的各类建(构)筑物及管线。
(三)未经工商部门批准的户外广告。
(四)未经依法批准设置的车辆保管站(点)。

五、逾期不拆除或不撤销的,由白云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被强制拆除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六、单位或个人对被拆除的建(构)筑物有异议的,由双方当事人核实被拆除建(构)筑物的面积、构物的面积、构造、质量等资料,提交有关部门进行裁决,但解决纠纷期间不得影响拆除工作的进行。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二)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三)结伙斗殴,寻衅滋事的。
(四)偷窃、破坏、抢夺公私财物的。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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