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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再由地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1999]129号
  • 【发布日期】1999-07-09
  • 【生效日期】1999-07-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再由地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再由地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9日桂政办发〔1999〕12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1999〕1号)精神,我区从今年1月1日起,对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为了适应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新体制和改革企业登记管辖制度的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区不再由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7月1日起,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再委托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的登记注册。

二、1999年6月30日以前由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移交给企业所在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企业档案随之移交。
有关企业档案移交的具体要求,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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