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再由地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不再由地区
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9日桂政办发〔1999〕12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1999〕1号)精神,我区从今年1月1日起,对全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管理。为了适应建立工商行政管理新体制和改革企业登记管辖制度的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区不再由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7月1日起,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再委托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的登记注册。
二、1999年6月30日以前由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企业,移交给企业所在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企业档案随之移交。
有关企业档案移交的具体要求,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另行下文。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