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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快我省小城镇发展的若干意见
  • 【发布单位】81202
  • 【发布文号】皖发[1999]11号
  • 【发布日期】1999-07-13
  • 【生效日期】1999-07-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快我省小城镇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快我省小城镇发展的若干意见

(1999年7月13日皖发〔1999〕11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把我省城镇化推向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全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增强安徽综合竞争力,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立足全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加快发展小城镇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发展小城镇,是带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有利于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富余劳动力的转移;有利于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以及个体私营经济组织相对集中,集约经营,上规模,增效益;有利于提高农村生活质量,缩小城乡差别,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加快农村奔小康步伐;有利于扩大内需,启动市场,带动二、三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因此,加快小城镇发展,是我省跨世纪发展中具有全局意义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省小城镇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从总体上看,小城镇的实力不强、规模不大、特色不显、层次不高,还不能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在认真总结小城镇改革、发展与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把城镇化当作关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把握机遇,加大力度,真抓实干,因地制宜,科学规划,使小城镇的改革、发展和建设取得新的突破。

二、开阔思路,突出重点,进一步明确小城镇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目标
根据我省跨世纪发展目标的要求和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小城镇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适应经济体制、增长方式两个根本性转变,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强化功能,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注重特色,坚持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同步发展。
全省小城镇发展的基本方针是:
--由注重小城镇的外延粗放式发展,转变为注重质量的集约型发展,依靠科技和人才,提升小城镇的内涵,促进产业升级和功能开发;
--由单纯注重小城镇建设规模和人口数量,转变为注重发展经济,发挥小城镇的经济积聚和辐射功能,同时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居民整体素质;
--由单纯注重小城镇自身完善和发展,转变为注重城镇间的相互联动和开放式发展,形成全省统一、布局合理的城镇网络体系,在经济发达的县(市)实现城乡一体化;
--由主要通过政府的行政手段推动城镇化,转变为主要依靠市场经济的办法和多方面的力量,促进城镇化的发展;
--发展小城镇要尊重经济规律,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量力而行,不搞行政命令和一刀切,防止一哄而起。
全省小城镇发展的目标是:在继续发展县城镇的同时,重点发展中心建制镇,兼顾小集镇和新村建设,逐步在全省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城镇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城镇体系。到2005年,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35%左右。
有选择地建设一批中心建制镇,优先扶持,重点发展,带动周边乡镇,提高全省城镇化综合水平。近期,按照小县1-2个、大县3-4个标准,全省选择200个左右中心建制镇作为发展重点,并在县城镇和200个左右中心建制镇中选择一批符合条件的镇向国家推荐,争取进入国家近期重点扶持的重点镇。到2005年,县城镇和200个左右中心建制镇要建设成为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繁荣、布局合理、设施基本配套、功能较强、交通便捷、环境优美、居民富裕、社会安定、文明进步的现代化新型城镇,使之成为区域内的经济中心、科技文化教育中心、信息中心,成为联系城市和乡村、生产和流通的桥梁和纽带。

三、加强宏观指导,搞好科学规划,引导小城镇健康有序发展
小城镇建设必须紧紧抓住规划这个龙头,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级计划部门要会同建设等部门,从全省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编制小城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建设部门要重点抓好全省及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小城镇总体布局规划和功能建设详细规划工作。小城镇规划编制要从区域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科学界定其性质和经济功能,合理确定其人口、用地规模,充分考虑工业、商业、交通、文化、教育、住宅、环保和公用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建设。
小城镇规划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做到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优势,规划建设城郊结合型、交通枢纽型、乡镇企业主导型、旅游开发型、商贸型、综合发展型等多种类型、各具特色的小城镇;要与区域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交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新建城镇的街道和市场应避开主要公路,在其一侧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进行规划和建设;要在规划和施工过程中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招投标,提高小城镇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的水平和质量;要严格审批程序,并加强规划和项目实施的监督与跟踪评价。镇政府要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规划的调整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随意变更。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

四、发展经济,强化功能,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
发展经济是小城镇的根本。加强小城镇的经济积聚与辐射功能是发展小城镇的当务之急。要把发展小城镇与发展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有机结合起来,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以小城镇为载体,小城镇以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为内容。在小城镇发展过程中,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推动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上水平、上台阶,形成坚实的产业支撑点;另一方面要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形成小城镇新的经济增长点。
抓好小城镇产业小区建设。小城镇要逐步建立产业小区,使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依托小城镇集中布局连片发展,形成规模,产生聚集效应;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对进镇的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要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镇企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皖发〔1998〕6号文件)有关规定,实行低门坎政策。镇区外现有乡镇企业通过产业结构调整逐步向小城镇产业小区迁移,新上乡镇企业原则上在小城镇产业小区内兴建。个体私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小城镇,可以建立个体私营经济小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上规模、上水平,健康发展。
抓好小城镇市场及配套设施建设。小城镇市场建设要在完善设施、提高综合服务水平上下功夫。鼓励大中城市商业企业在小城镇开办商业连锁、物资配送、农副产品批发、旧货调剂等行业。加强中介组织建设,强化小城镇市场的辐射和服务功能。
抓好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基础设施配套水平,强化小城镇的载体功能。镇区的道路、供水、排水、通讯、广播电视、文化馆站、供电、绿化、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要统筹规划,超前安排,逐步完善,提高小城镇的综合竞争力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抓好小城镇住宅建设。加快小城镇住宅建设进度,积极引导进镇农民加大住宅建设投入,按照统一规划,集中新建布局合理、功能配套、经济适用的住房,使住宅建设逐步成为农民消费的热点和小城镇经济新的增长点。在住宅建设中,要积极进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限制零星分散建设。要加强宏观调控,引导农民向中心镇、中心村聚集,凡是纳入并村计划的村庄不准再建新房。鼓励农民开展土地整理,并允许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折抵进镇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抓好小城镇公益性社会服务设施建设。要加快小城镇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学校等公益性社会服务设施的建设,全面提高小城镇居民的生活质量。县以下建制镇要合理设置幼儿园、小学、初中和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件的建制镇应根据加快发展高级中学和职业技术教育的要求,设置普通高级中学和职业技术学校,一般农村集镇要有小学和卫生所、敬老院。

五、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
按照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我省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4号文件)规定,对到建制镇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只要有合法固定住所,合法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无可申请办理小城镇户口,不受“农转非”指标限制。对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不得收取入户费和增容费,享受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要逐步做到以职业划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以居住地划分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积极建立并逐步完善小城镇居民的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小城镇开展养老、医疗等保险项目。

六、加快小城镇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小城镇的土地使用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出让或租赁、统一开发、统一管理,编制好小城镇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在县级以上政府垄断土地出让市场的前提下,规范和完善土地使用权转让市场,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小城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的以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土地出让引入竞争机制,按公开竞标方式进行。在小城镇建设中,要继续贯彻节约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要从严控制,积极鼓励通过旧城改造、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内涵挖潜、利用荒地和废弃地等方式解决小城镇建设用地。
在全省非农业建设用地中,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中心建制镇建设。在县(市)范围内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对重点支持的中心建制镇在用地政策上予以倾斜。
鼓励小城镇采取改造旧村庄、边荒地和旧城区等措施对闲置土地进行整理,提高土地利用率。对复垦的旧村庄用地,免收3年农业税、特产税和集体提留。小城镇发展乡镇企业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可采用多元化供地方式使用土地。农民建房要坚持“统一规划、相对集中,并小村为大村”的原则。进镇入户农民原承包的土地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不收回,在承包期内可以转让、入股、定期租赁,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七、坚持市场取向,培育完善小城镇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各地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拓宽小城镇建设的投资渠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动员和鼓励各行各业、各个方面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健全以政府投资拉动社会投资新型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各县(市)在小城镇征收的城镇维护建设税原则上全部返还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
在小城镇进行房地产综合开发的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各县(市)可以安排50%以上返还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小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按有关规定上缴中央外,其余部分专项用于开发耕地。
工商部门在小城镇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投资用于当地小城镇的市场建设。
物价、财政等部门要对涉及小城镇建设、管理的各项价格和收费进行全面清理规范,切实治理小城镇建设中的“三乱”现象。
各级政府要随着财力的增加,调整支出结构,逐年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以投资、贴息和补助等方式,用于小城镇特别是中心建制镇的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编制规划和信息网络建设。
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投资项目应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国家和省里下达的农村电网改造、水利、公路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根据小城镇建设需要统筹安排。
金融部门在符合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每年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小城镇建设贷款。
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县(市)、镇(乡)按《 公司法》及有关规定组建小城镇建设开发公司,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通过市场经济的办法,用活小城镇建设资金。
根据“自愿、适度、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以进镇居民劳务投入建设小城镇基础设施的机制,对外出经商的进镇居民尊重本人意愿可以资代劳。抓住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的有利时机,鼓励农民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大力推行股份合作制,提倡农民以资入股,投入小城镇建设。要切实保障进镇务工经商者的合法权益。
在统一管理的前提下,小城镇公用事业要放开经营,鼓励单位、个人和广大农民以股份制、合资、独资等多种形式,兴建防洪、给排水、道路、桥梁、垃圾处理、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和教育、体育、卫生、旅游、游乐等公共设施,实行公平竞争、有偿使用,运用市场经济手段广泛筹集建设资金。

八、深化改革,完善职能,理顺小城镇管理体制
要进一步加强小城镇党的建设,提高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和领导水平。要按照“小政府、大社会”的模式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做到责、权、利相统一,加强小城镇的政权建设,完善小城镇政府的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增强其自主决策和统筹协调的能力。在核定的机构编制限额内,允许镇级政府机构实行综合设置,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口。
在试点的基础上积极进行小城镇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理顺条块关系。中心建制镇的机构,除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外,凡有利于镇管理的,原则上都交给镇管理;条条管理的部门也要相应扩大派驻机构的管理权限;国家和省里的各类小城镇或涉农试点,优先在中心建制镇选点进行。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小城镇行政区划,适度扩大其规模和辐射范围。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建立健全镇级财政体系,确立乡镇作为一级独立财政的地位,做到财权与事权的统一,增强和完善小城镇的综合财政功能。深化小城镇人事制度管理改革,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制定灵活政策,吸纳人才。中心建制镇要进一步落实小城镇建设管理机构、编制和人员。调整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属地方管理的干部,除副科级以上干部仍由县(市)委管理外,其他干部改由镇党委管理。小城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相对稳定,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九、加强领导,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使小城镇改革,发展和建设健康有序进行
加快发展小城镇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一项重要工作。各地一定要按照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的要求,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拓进取,坚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切实加强小城镇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进镇居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小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加快小城镇发展步伐,提高小城镇建设水平,关键是要加强领导,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营造小城镇发展的良好环境。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小城镇建设发展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镇,落实到部门和有关负责人。要全面推广把小城镇建设列入县(市)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的做法,把小城镇建设成效作为各级政府年度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要深入实际,加强调整研究,建立激励机制,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省委、省政府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全省小城镇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小城镇发展专家咨询制度。各地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切实协调解决小城镇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小城镇建设多办实事。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进行分解细化,落实相关政策措施。计划、建设、体改、财税、土地、公安、监察等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督查、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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