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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关于加强群众性健身练功活动管理的规定
  • 【发布单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07-27
  • 【生效日期】1999-07-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关于加强群众性健身练功活动管理的规定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关于加强群众性健身练功活动管理的规定

(1999年7月27日湘西上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机关各单位:

为了全面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加强健身活动的规范管理,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健康发展,实现健身活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级政府要以《 体育法》为依据,认真贯彻“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的方针和全民健身计划,组织群众参与科学的体育健身活动。

二、群众性健身练功活动要严格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健身练功活动,不准利用健身活动非法结社;不准非法出版、非法经营气功书刊和音像制品及信息物;不准借练功“弘法”之名进行有损社会安定和国家声誉的活动;不准妨碍正常的社会生活;不准树立山头,搞个人崇拜。

三、不准借群众性健身练功活动之名扰乱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妨碍公共安全、有碍市容观瞻;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擅自书写、散发、张贴、悬挂、出摆有关健身练功内容的宣传品。

四、群众性健身练功活动要坚持科学和唯物论、无神论的思想,不准以练功“弘法”为名,进行低毁科学、否定科学的巫术活动;不准借练功“弘法”之名渲染封建迷信。

五、凡是练功、传功活动,必须执行培训办班申请制度,宣传资料审核制度,结社、建站(辅导站)审核、注册登记制度,气功医疗、调理许可证制度有偿传功收费报批制度。不准未经审核随意印发经营宣传资料(文字资料、音像资料);不准利用气功骗敛钱财;不准未经报批借用气功非法行医、损坏他人健康;不准未经申请报批、核准从这以后擅自进行传功培训和有偿授功;不准通过各种媒体刊登、播放、邮寄未经体育行政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健身气功宣传广告。

六、群众性健身练功活动由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要健全管理机构,确定管理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体育行政执法,加强健身气功的组织管理、活动管理、气功管理。民政、公安、工商、物价、文化等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作好管理工作。

七、加强对健身练功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成立体育社会团体必须依照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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