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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发及相关用地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102
  • 【发布文号】川办发[1999]52号
  • 【发布日期】1999-08-09
  • 【生效日期】1999-08-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发及相关用地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地热、矿泉水勘查、开发及相关用地管理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川办发〔1999〕52号)

地热、矿泉水是宝贵的特殊矿产资源,合理有效地开发利用对促进全省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地热、矿泉水的勘查与开发,制止在勘查开发中炒买炒卖土地的行为,保证勘查、开发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对矿产资源、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现就地热、矿泉水勘查、开发及相关用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勘查、开发的管理。勘查、开采地热、矿泉水,必须依法进行勘查、开采登记,经审查批准,持勘查许可证、取水许可证、开采许可证方能进行勘查施工和生产性开采。

二、严格鉴定程序,确保消费者权益。地热、矿泉水的使用与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密切相关,凡是提供消费者使用的地热、矿泉水,由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进行鉴定。各开发单位必须按照鉴定的水温、水量及储量如实宣传,不得制造虚假信息,误导消费和投资。

三、严格勘查中的用地管理。对进行地热、矿泉水风险勘探的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供给所需土地,其范围不得超过勘查矿区范围。严禁借勘查地热、矿泉水之名成片征用土地。对长时间不使用造成荒芜的土地,依法收回并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对开发中的用地管理。对未经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和确定储量的地热、矿泉水开发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批供地。地热、矿泉水开发单位必须持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和储量文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其用地范围按项目实际需要确定,不得超范围供地。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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