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敬老优待服务规定
抚顺市敬老优待服务规定
(1999年8月28日抚顺市政府)
第一条 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形成尊老、敬老、养老、爱老的社会风尚,促进我市老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辽宁省老年人享受优惠优待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市老年人事业领导小组是全市老龄工作的领导机构,市老龄事业管理办公室是市老年人事业领导小组下属的常设机构,负责全市老龄工作的日常服务、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县、区应建立本地区老年工作领导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老年人工作。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制定老年人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促进本地区老年人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老年人事业发展资金列入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按本市行政区域内每位老年人每年不低于一元钱列支。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积极为“老有所学”创造条件,采取措施,为老年人继续学习提供必要的场所、师资和设备。
第九条 小区建设和发展社区服务业,要考虑修建社区老年公寓、老年设施,为老年人生活、休息、娱乐、健身提供方便。
第十条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69周岁以下(含69周岁)老年人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在市、县、区卫生局所属或老年人原单位医院就医,可优先就诊、划价、取药、检查、交款和住院;有条件的医院可开设老年人门诊、老年病房或家庭病房;为特困老年人办理优惠就医证,凭证使用仪器诊病时,超过50元的,半价收费。
(二)乘市内公共汽(电)车、长途客车、铁路客车可优先购票、上车和托运行李;铁路客运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要在候车室为老年人设候车专座,车上设老年人座席。
(三)市、区属各商店、理发店、洗浴及综合修理部等服务行业,对老年人实行优先、优惠服务;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实行电话预约服务,以满足其特殊生活需要。
(四)到市、县、区属各影剧院、俱乐部、工人文化宫观看影剧(特殊演出除外),可优先购买门票入场;参观市、县、区举办的各类画展、摄影展、书法展和文物展等,可半价购票。
(五)市、县、区两级法院对涉老案件要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对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
(六)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侵害提起诉讼,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又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给予法律援助。
(七)农村老年人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
第十一条 70周岁以上(70周岁)老年人除享受前条规定优惠待遇外,还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到市、县、区各公园和风景区游览,免收第一门票。
(二)免费使用公共厕所。
(三)在市、县、区卫生局所属或老年人原单位医院就医,免收挂号费(不包括专家门诊、急诊挂号费)。
(四)免费乘市内大公共汽(电)车(包括专线车)。
(五)市、县、区属各影剧院、俱乐部、工人文化宫观看影剧(特殊演出除外),可半价购买门票入场;免费参观市、县、区举办的各类画展、摄影展、书法展和文物展等。
(六)农村老年人免交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第十二条 城乡百岁以上老年人除享受前条规定待遇外,还享受以下优待服务:
(一)从1999年9月1日起,百岁以上老年人(含100周岁)每人每月营养补助费提高到100元。补助资金由所在县、区财政划拨给同级老龄工作部门发放。
(二)市、县、区卫生局和老龄工作部门每年要组织医护人员为百岁以上老人免费进行一次体检。
(三)每年“九・九”敬老日期间,由市、县、区领导对百岁以上老人进行走访慰问,祝贺节日。
第十三条 由市老龄委发放的《辽宁省老年人优待证》和《高龄老年人优待证》可继续使用,并凭证享受优惠待遇。
优待证由市老龄事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老年人在享受优惠待遇时,应出示优待证。
第十五条 大力发展社会办老龄事业,鼓励兴办各类老龄服务设施,并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扶持其发展。
第十六条 加强对老年人的社区服务与管理,街道、居委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老年人自管组织;各级政府、老龄机构和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第十七条 加强老年群体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组织老年党员过好组织生活,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八条 对模范遵守本规定或在敬老优待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或老龄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由市老龄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领导行政责任。
第二十条 市老龄部门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要进行监督和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老龄工作机构要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执行敬老优待服务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老龄事业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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