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我省旧机动车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我省旧机动车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琼府办〔1999〕9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省机动车辆大幅度增加,旧机动车辆交易也日趋活跃,这对促进特区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含典当行、拍卖行,下同)仍然存在着管理和交易行为不规范,交易秩序比较混乱的问题。根据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易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公通字〔1998〕32号)和国内贸易部《关于发布<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贸机字〔1998〕第33号)的精神,省政府决定,重新明确我省有关部门对旧机动车交易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并将在年底以前对我省现有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必须严格按规定由省政府指定。我省各地需设立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由当地政府报省商贸经济合作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省商贸经济合作左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报省政府指定。每个市、县原则上只设立一个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省会海口市设立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须经省政府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地建立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时,应当充分发挥国有汽车流通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原经省政府指定的交易市场可继续开展交易经营,其交易手续全省有效。未经省政府指定的交易市场严禁开展交易活动,由省商贸经济合作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进行登记和审核,符合条件的补报省政府指定。
二、严格对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各级商贸经济合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我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机构。各级商贸经济合作部门负责对全省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及有旧机动车经营权的企业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凡经省政府指定设立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必须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市场登记证》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方可开展交易活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开办登记、市场交易、管理服务和法律责任,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定执行。对未经省政府批准,没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市场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擅自开展旧机动车交易活动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无照经营者处罚。
三、认真开展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清理整顿。年底以前省商贸经济合作、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联合对我省现有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和交易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的内容包括:市场的开办是否经省政府指定和符合有关规定;市场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市场管理制度是否完善;近期市场交易秩序的基本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经批准开办并检查合格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对交易市场管理混乱,非法车辆充斥市场的,应依法严肃查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关。对非法开办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必须坚决予以取缔。对涉嫌从事销售非法拼组装、走私和盗抢机动车非法活动的旧机动车交易的市场,商贸经济合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旦查实后,依照有关法规予以严厉处罚。
四、强化旧机动车交易监督管理的工作职能。对旧机动车交易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车辆技术状况检验、档案资料审核、进入市场交易的审批和交易后过户、转籍登记手续的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旧机动车的来源、用途和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并对旧机动车交易中弄虚作假、骗买骗卖、强迫交易、伪造手续等造成旧机动车交易秩序混乱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旧机动车的交易行为。
(一)旧机动车是指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合法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距国家报废标准规定年限1年以上的汽车(含摩托车)及其他特种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购买旧机动车,必须进入省政府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和办理交易手续。
(二)旧机动车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检验合格的车辆,各交易市场不得办理交易手续。如发现有交易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验证盖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车辆过户、转籍登记手续。
(三)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检验合格的车辆进入市场交易,由交易市场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交易发票或交易凭证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对未经批准的旧机动车经营单位办理交易手续的车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验证盖章。对未按规定办理旧机动车交易手续,交易发票或交易凭证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证盖章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车辆过户、转籍登记手续。
(四)经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交易手续,合法经营,提供优质服务。旧机动车交易包括旧机动车的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等,旧机动车交易由买卖双方按自愿、平等、公平的原则进行。售车方须向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出具国家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买卖双方商定成交后,交易市场给予办理交易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办理验证盖章手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办理车辆过户、转籍登记手续。旧机动车交易,必须依法照章纳税。
六、下列旧机动车严禁交易和办理交易手续:
(一)已经办理报废手续的各类机动车;
(二)虽未办理报废手续,但已达到报废标准或在1年时间内(含1年)即将报废的各类机动车;
(三)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的各类机动车;
(四)未经安全检测和质量检测的各类旧机动车;
(五)没有办理必备证件和手续,或者证件手续不齐全的各类旧机动车;
(六)盗抢车、走私车;
(七)非法拼组装车;
(八)国产、进口和进口件组装的各类新机动车;
(九)右置方向盘的机动车;
(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经营的其他各种机动车。
七、海关监管免税进口自用车辆,华侨及港澳台同胞自带免税进口车辆,军队退役车辆的交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级商贸经济合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要根据本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能,制定管理制度,认真监督旧机动车交易行为,杜绝各种非法交易的发生。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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