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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发[1999]40号
  • 【发布日期】1999-09-01
  • 【生效日期】1999-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决定

(黔府发〔1999〕4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城镇化进程,带动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快城镇化进程,实现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一)城镇化是我省经济持续增长的巨大动力。城镇化是国民经济工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必然结果,是社会生产力和技术进步的产物,也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提高农业生产率和人口素质,发展第三产业,培育统一市场,实现城乡经济一体化,不断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根本途径。我省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仅为18%,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2个百分点。城镇化进程滞后,不仅影响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而且制约科学技术和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发展,影响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因此,必须加快城镇化进程,使之成为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动力。
(二)加强对城镇化工作的领导。成立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对城镇化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具体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实施领导小组,一把手负总责。
建立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省、地(州、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行署)逐级签订城镇化目标管理责任书,作为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目标管理的重要考核内容。省人民政府责成省建设厅会同计划、体改、统计、财政、国土、公安、教育、文化、经济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每年对城镇化进展情况逐级进行考核。对工作完成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城镇化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城镇非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国内生产总值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等。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三)制定全省城镇化进程的目标。以小城镇规划建设为重点,充分发挥现有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大力加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住宅建设,发展完善城镇商品市场,增大城镇人口容量和市场容量,加速培植优势产业,合理转移、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全面推进城镇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力争到2002年,规划建设好100个万人以上规模的小城镇,其中有较强综合实力和示范带动作用的明星镇10个;建制市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城镇面貌明显改观;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20%。

二、实施双轮驱动战略,加快工业化、信息化步伐,把两个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
(一)以建制市和县城等中心城镇为重点,双轮驱动,加快推进城镇化。认真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决定》(省发〔1994〕2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若干规定》(省发〔1998〕3号)精神,重点抓好县城和200个小城镇建设试点。把小城镇建设与发展乡镇企业、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绿色产业“龙头”企业和就地就近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好小城镇建设与发展乡镇企业、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小城镇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小城镇与中心城市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逐步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小城镇集中,乡镇企业向小区集中,耕地向种田能手集中,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
贵阳、遵义、六盘水等13个建制市要依托现有工业基础和资金、技术、人才优势,加快发展,不断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搞好城市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改革市政公用设施使用制度,加强城市供水、供气、道路、环卫、公交、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城市形象工程;积极发展第三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调整产业结构,促使各种现代产业要素向城市集中,充分发挥其在全省及地区经济发展中的辐射带动作用。
(二)把工业化和信息化结合起来。进一步加速工业化进程,积极发展有竞争力的各种优势产业。大力推进信息化,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培育知识经济,及时跟上国际国内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步伐。各地要找准自己的比较优势,高起点实施城镇化,积极探索人与自然和谐、社会各方面协调发展的路子。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大力发展无污染、无公害产业,切实保护生态环境,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城镇的规划、建设要体现崇尚自然、以人为本的原则,从当地的实际出发,认真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尤其要从我国优良的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增加城镇的文化内涵,创造性地建设有地方文化特色、富有时代气息的新型城镇。
(三)把城镇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城镇化的基础是生产力的发展,必须始终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抓好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必须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各地要高度重视思想、道德、文化、艺术和良好社会风气的营造,通过健康向上、灵活多样的精神文明活动,培养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型城镇公民。要进一步搞好城镇居民委员会的自治管理,搞好城镇基层政权建设,大力探索采用新形式、新办法开展生动活泼的群众文化、艺术、体育、读书、娱乐等活动。

三、加强规划和管理,提高城镇建设质量和水平
(一)高度重视城镇发展规划。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城镇规划的组织和管理。到2002年,建制市和县城必须完成近期建设的详细规划,建制镇和集镇要完成总体规划。尚未编制城镇体系规划的地、州、市、县(市、区)要尽快组织编制。没有规划地形图的县城以上城镇和城市,要抓紧在一年之内制定。规划已不适应发展需要的,要及时修编和完善。城镇建筑设计要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传统,重视保护生态环境。要整顿和规范城镇勘察设计市场。对场路不分的城镇,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过境公路改道、城镇拆迁等办法进行改造。
(二)完善城镇规划的实施机制。城镇规划一经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和权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建制市、县城和建制镇要严格实行“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集镇和村庄实行“一证一书”(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章建筑除不得发给“两证一书”或“一证一书”外,还要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对违反规划、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城镇建设工程项目和镇容镇貌管理。建立省、地(州、市)、县(市、区)、镇四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库。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实行项目决策评估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施工许可证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政府监督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对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的“豆腐渣工程”,要严厉查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重视对工程项目的地质勘测工作,没有地质勘测及分析论证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增强城镇环境意识,加快建设公园省,大力开展“黄果树”杯竞赛活动,广泛推行物业管理,整治城镇脏、乱、差现象。

四、深化城镇建设用地制度、住房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
(一)深化城镇建设用地制度改革。按照“统一开发、连片建设、集约使用、节约耕地”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城镇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实行城镇建设用地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五统一”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城镇建设的土地供给。
城镇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结合。各地、州、市要严格按照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努力做到本地耕地总量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全面推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在办理农地转用、征用手续后,除法律规定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外,一律采用出让、出租方式供地,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招标或拍卖方式供地。要强化对闲置土地的管理,做好建设用地需求量预测,避免无计划征地,造成耕地撂荒。
积极探索农民进入小城镇以后原有承包地的流转制度。进镇农民在办理小城镇户口后,5年内可保留原承包地,但必须履行原承包合同,不得弃耕撂荒。承包地可以有偿转让使用权(耕作权)或委托代耕。承包地弃耕撂荒达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应按规定缴纳荒芜费。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由当地政府收回耕地承包经营权另行发包。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为契机,逐步使住房成为新的消费热点和经济增长点。抓好贵阳市城区和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试点,总结经验在全省推广。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培育住宅二级市场,发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保险业务。统一规划,鼓励城镇居民投资建房。
启动小城镇房地产市场。鼓励具有较强实力和社会信誉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进入小城镇进行房地产开发。制定优惠政策,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鼓励先富起来的农民进镇买房。充分考虑农民进城用房的需求,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施,突出民族特色,控制建设标准。
(三)积极稳妥推进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0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 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关于加强农村户籍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府发〔1998〕11号)精神,从1999年起,在原有试点基础上,逐步加大户籍制度改革,争取五年内将户籍改革范围扩大到全省建制镇。凡在小城镇已有合法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已有稳定的生活来源,而且在拥有合法固定的住所后居住已满两年者,都可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对落户小城镇的人员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城镇增容费。对小城镇人口实行宏观总量控制。

五、立足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加快形成结构合理的城镇体系
(一)优化城镇地域空间结构。采取点轴开发模式,重点发展铁路及公路国道、省道沿线的城镇,加快形成铁路沿线、高等级公路沿线的城镇群和城市带,着力构筑带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城镇经济走廊。
加快产业布局调整。按照城市性质,通过城镇的规划建设,吸引不同行业、不同产业、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按照产业布局调整的要求投资兴办企业,促使产业布局向科学化方向发展。
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积极引导乡镇企业向小城镇规划的乡镇工业小区适当集中,合理布局,连片发展,以节约土地,减少企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提高规模效应。要通过发展乡镇企业带动第二、第三产业大发展、大提高,增加就业容量和就业机会,为大量农民转化为城镇居民创造条件。依托当地资源和原材料优势,大胆探索组建乡镇企业集团和名牌企业。
(二)优化城镇规模等级结构。遵义市和六盘水市要着眼于向大城市目标迈进,充分发挥城市的区域带动功能,加快制定城市经济发展、卫星城镇建设和小城镇网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通过较短时间的努力,促使城镇规模、国内生产总值和城镇化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逐步发展为城镇非农业人口规模在50万人以上、具有较强综合实力的城市。计划、财政、建设、交通、电力、邮电、水利、公安、国土、体改、教育、扶贫、乡企等部门要对两市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必要的倾斜和支持。
(三)合理调节城镇职能结构。逐步形成定位明确、分工合理的城镇职能体系。省会贵阳要发展成为以科技、金融、工贸、旅游为先导,对全省乃至西南地区具有龙头带动作用的综合性内陆开放城市和经济中心。六盘水、遵义等12个建制市要加快发展,逐步成为各具特色、现代化水平较高的城市,通过加强协作,增强在全省乃至全国的竞争实力。
(四)利用我省旅游资源优势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名牌效应,积极开拓国内外游客市场,全面落实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建设旅游中心城市,创建全省和全国优秀旅游城市。旅游资源优势明显的城镇要把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与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考虑旅游业发展的配套建设和要求,使资源优势尽快转化为经济优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五)认真贯彻《 城市规划法》和《文物法》,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古镇、民族村寨和城镇历史文化古迹的保护、利用和开发。要把历史文化名城、城镇历史文化古迹的保护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把实现城市现代化和发挥历史文化优势结合起来,严禁对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进行破坏

六、深化投资融资体制改革,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一)多渠道、多途径筹集城镇建设资金。坚持“以市场筹集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原则,走“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农民带资、招商引资、合理开发、滚动发展”的筹资路子。
(二)设立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从1999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城镇道路、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城镇详细规划编制补助或银行贷款贴息。具体资金使用计划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地重视程度、区位条件、经济基础、居民城镇意识、配套资金情况、城镇化现状等指标,按照“突出典型、照顾全局、扶强扶优”的原则制订。各地(州、市)财政要积极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各级计划部门要把城镇建设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划出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电力、邮电、交通、国土、水利、工商、公安、乡企、教育、扶贫、农业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工作。
(三)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制定优惠政策,健全法律保障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外宣传,改进招商引资组织管理方式,吸引国外、境外、省外的投资。采取出让市政设施经营权、土地开发权、重点设施和公共场所广告经营权、土地批租等形式换取资金,探索运用国际通用的BOT(建设--经营--移交)、TOT(移交--经营--移交)、ABS(资产证券化融资)、项目融资等多种形式融资,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快价格改革和价格结构调整。按照供水成本加法定利润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城镇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适当调整供水价格,着力解决城镇水厂及污水处理厂建设普遍滞后的问题。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分类定价,具体价格由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测算,按价格管理权限报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负责监督检查。
(五)多渠道筹措城镇市政设施建设资金。各级财政在增加收入的前提下,要力争拿出更多的资金用于城市道路、桥梁及公交设施建设。城市公交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化方向。政府鼓励各种社会资金投入市内交通建设,必要时可给予贴息补助及其他优惠支持。要继续加强城市建设维护费的征收,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继续严格按照《贵州省征收城镇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暂行规定》(黔府函〔1993〕176号)的规定收取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并由建设主管部门集中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减免、拒交和截留。
(六)有条件的县(市)可成立城镇建设开发投资公司。政府鼓励其采取多种方式筹措城镇建设资金,对市政公用设施有偿投入,滚动发展。有条件的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为筹集较大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发行债券。供水、供气等企业可以组建国有集团公司或国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扶持和鼓励城市市政公用企业扫规定程序申报发行上市股票。

七、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和公益性事业
(一)强化城镇社会服务功能。继续发展商业、饮食、服务、娱乐业,加快发展运输、邮电、金融业和市政建设,注重发展房地产、信息、广告、技术咨询业,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服务和消费性服务,统筹规划建设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技、信息等设施。把城镇居民的积累逐步引导到文化、体育、保健消费和科技、信息投资等方面,不断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求。各级文化、卫生、体育、科技、信息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加快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促使行业产业化和城镇化协调发展。
(二)加快建设适应社会需要的完善的城镇教育体系。把教育机构设置和学校布局调整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在住宅小区规划建设中优先考虑办学设施建设。加快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提高城镇居民素质,以适应城镇经济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教育,抓好各种适用技术培训,推行职业证书制度。选择条件较好的中心城市,进行非义务教育产业化试点,使其成为国家和社会各界投资兴办、满足社会需求的产业。

八、加强协调监督,务求城镇化工作抓出成效
(一)加快城镇化进程是一项难度大、涉及面广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各项配套工作和政策解释工作,建立和完善与加快城镇化进程相适应的土地、户籍、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制度和配套政策,形成有利于加快城镇化进程的政策环境。
(二)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制订具体的配套措施并认真落实。全省城镇化工作的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由省建设厅具体负责。

贵州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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