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建立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调剂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建立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调剂金制度意见的通知
(内政字〔1999〕164号1999年9月2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调剂金制度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调剂金制度的意见
(自治区劳动厅、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三日)
为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自治区级统筹步伐,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调剂力度,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 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调剂金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和目标
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要坚持盟市自我保障为主,自治区调剂为辅的原则。自治区级调剂金制度的建立要与现行企业缴费比例向全区实行统一缴费比例过渡的工作相衔接,基金调剂办法要有利于促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收缴率,有利于强化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利于确保全区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地足额发放,促进全区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制度,规范养老保险基金管理,逐步提高基金调剂能力,最终实现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
二、基金调剂模式
从1999年起,要建立自治区对盟市、盟市对旗县两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金制度。自治区级调剂金实行上解和下拨两条线管理。即自治区级调剂金由盟市按规定比例提取并上解自治区,自治区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拨自治区级调剂金。盟市对旗县的调剂金制度由盟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调剂金制度建立后,各地不得擅自提高职工个人和企业的缴费比例。
三、基金调剂办法
(一)调剂金的提取和上解
自治区级调剂金数额以盟市上年度应参统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提取。具体是:1999年为1%,以后每年增加0.2个百分点,最终达到2%。
盟市应参统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由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依据统计年报核定。
自治区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由盟市按月提取,并在每季度终了15日内统一上解自治区。
(二)调剂金的使用和拨付
自治区级调剂金由自治区统一管理和掌握,专项用于全区养老基金不足补助,不得挤占挪用。
盟市养老金支付出现困难时,由盟市劳动、财政部门提前向自治区劳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实、自治区劳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给予适当补贴。
1.达到自治区下达的养老保险覆盖率、收缴率、清欠率,完成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收缴计划等考核指标;
2.按期全额上解了自治区级调剂金;
3.当年没有发生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现象。
四、调剂金的管理
自治区级养老保险调剂金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各盟市上解自治区级的调剂金,先进入自治区社保局收入户,然后转入自治区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拨自治区级调剂金时,由自治区财政专户拨入自治区社保局支出户,从自治区级支出户先拨入盟市收入户;下拨自治区级调剂金时,由自治区财政专户拨入自治区社保局支出户,从自治区级支出户先拨入盟市收入户,再转入盟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自治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经办的养老保险业务的基金收支,应与自治区级调剂金实行分帐管理;在会计科目上,相应增加调剂金的上解下拨和结余科目。
自治区将加强对自治区级调剂金上解业绩的考核并进行必要的奖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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