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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民族 中学开设外语课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502
  • 【发布文号】内政发[1999]108号
  • 【发布日期】1999-09-10
  • 【生效日期】1999-09-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民族 中学开设外语课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民族
中学开设外语课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政发〔1999〕108号1999年9月1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我区民族教育的改革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是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在我区民族教育的诸多改革中,民族语、汉语、外语(以下简称“三语”)教学改革是目前必须先行的重要改革。因此,近几年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三语”教学改革作为整个民族基础教育改革的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区民族教育改革,培养更多的少数民族实用型人才,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精神,结合我区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民族中学普遍开设一门外语课。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民族学校开设一门外语课是整个民族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人才培养结构和目标的重要调整。在开设外语课的过程中,涉及学制改革,课程、教材改革,师资调整、培训等诸多具体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的要求,从全区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以培养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所需少数民族各类人才为目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解决民族学校开设外语课和改革学制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政府要把民族中学开设外语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各地民族中学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协调各有关部门,解决好民族中学开设外语所需教师的配备、调整、编制和教材、经费、设备等方面的具体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自民族中学开设外语课工作尽快做出详细安排,对教育部门自身难以解决,且急需解决的问题,尽快报告地方政府或会商有关部门加以解决。各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民族中学开设外语课工作。

二、全区各地蒙语授课(包括加授蒙文)和朝鲜语授课的中学,要从今年开始积极创造条件,尽快从初中一年级开始普遍开设一门外语课,并作为必修课来组织教学。英语和日语教材要统一使用内蒙古教育出版社供应的蒙译教材。按照民族中学开设外语课的这一具体要求,各地区及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蒙语授课和朝语授课的学校尽快配备好蒙(朝)语外语兼通的教师担任外语教学工作。根据目前我区民族学校外语师资紧缺的实际,各类师范院校(教育学院)和师资培训部门在近几年内,要有计划地扩大相应学历层次的民族学校外语师资班和培训班招生计划,以满足民族中学外语课教学需要。

三、开设外语课的民族中学在组织外语教学时,要参照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于1994年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调整后的九年义务教育蒙语授课(五、四)制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课程安排》和《内蒙古自治区调整后的普通高中蒙语授课教学计划》要求,原则上每周安排4个课时。

四、自治区教委要从现在开始参照国家实行的高考“3+X”考试科目的有关规定,结合民族学校“三语”教学的实际,改革我区蒙语授课(包括加授蒙文)和朝鲜语授课学生高记分办法,将外语成绩正式记入高考总分(具体记分办法另行通知)。各盟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并制定中考“三语”记分办法。通过记分办法的改革,积极鼓励少数民族学生学好“三语”。

五、根据国家九年义务教育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民族学校开展“三语”教学的实际,从1999年秋季到2001年秋季对民族小学、初中现行“五、三”学制进行改革,民族小学、初中全部向“五、四”学制过渡。从现在开始,各盟市、旗县要统筹规划,有步骤地进行民族小学和初中的学制改革,做到学制改革与外语开设课同步进行。根据学制的变化,自治区将从2001年秋季开始,向民族初中供应四年制的各科蒙文教材,停止供应三年制的教材。
对民族中学开设外语课工作,自治区政府将责成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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