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通知
(1999年9月27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搞活我市房地产市场,加快房地产业发展,拉动全市经济增长,经研究,现就我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扩大居民住房消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房改力度,促进房地产经济发展
(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改革住房分配体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由市房改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武汉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1999年9月底前发布施行。
(二)调整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从1999年9月1日起,将公有住房平均月租金标准由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88元调整到1.42元,不再增加新的住房租金补贴。对离休干部、烈属、残疾军人、特困职工家庭和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户实行租金减免政策。
(三)鼓励公房出售,加大公有住房出售力度。将可出售住房向社会公示,方便群众申购。2000年底前将可出售住房全部出售完毕。调整出售公有住房折扣政策,出售公有住房一次性付款优惠20%执行至1999年底,2000年1月1日起调整为10%,2001年1月1日起取消一次性付款优惠。现住房折扣率2%执行到1999年底。
二、实施优惠政策,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
(一)放宽准入制度。直管公房除不可出售的,凡是现住户自愿购买的住房必须出售。单位自管公房可出售的,非本单位承租户要求购买,应执行我市统一的售房政策,不得限制出售。职工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售旧公有住房促进已售公房上市的通知》(武政[1998]34号)文件规定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即可上市出售。按标准价购买的公房,在补足成本价,取得完全产权后即可上市出售。
(二)完善住房上市交易、办证程序。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的,市房地、土地部门受理申请、办理交易、核发权证等工作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的一条龙服务。对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权属证书、证件规定资料齐全的,必须在30日内办理完毕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在本意见实施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在30日内到市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降低住宅交易税费。住宅交易计税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文件,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契税;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人,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凡按要求实行限价销售的积压空置商品住宅,2000年底前免征销售环节所涉及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以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空置商品住宅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对降价销售积压空置商品住宅还贷的国有或国有控股房地产开发企业,银行可减免其逾期贷款罚息。住宅交易登记收费从1999年7月1日起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心)综合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鄂价房地字[1999]183号)文件,不得超标准收费。继续试行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直管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收费标准降为每平方米40元。
三、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取消不合理收费
(一)完善拆迁还建政策,推行货币安置。市物价、征地拆迁管理部门要抓紧制订“货币安置”办法和标准,1999年底前出台。实行统一拆迁,“货币安置”,减轻开发单位的社会负担,落实拆迁安置工作,促进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清理不合理收费,降低房价,减轻负担。市物价部门要组织对房地产开发收费进行清理,对国家明文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坚决予以取消,并逐项检查落实。对未经物价部门批准,各行政管理部门发文出台的收费项目应暂停收费,并应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对经物价部门批准的各项收费,应公布收费依据、标准和用途,接受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规定,乱收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加大金融对住房消费的支持,提高居民购房能力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投入,大力发放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依法加大公积金归集力度,从1999年9月1日起,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1998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提高公积金缴存额。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原来企业、职工各缴存工资总额的5%均提高到15%,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由原来单位、职工各缴存工资总额的5%均提高到10%。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重点向尚未建立公积金制度的非公有经济领域延伸。理顺公积金管理体制,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结构,加大公积金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力度,放宽贷款最高额度的限制。
(二)积极发挥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发展住房金融市场,全方位支持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加强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与各商业银行的合作,推进和完善住房组合贷款,提高商业信贷资金的组合比例,满足不同消费层次的个人住房贷款需求。凡是承办政策性住房资金业务的商业银行,都应按多存多贷原则增加发放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对目前资金一时周转困难,销售前景看好的住宅开发项目,发放封闭性建设贷款。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提供按揭,转换贷款主体,通过开发企业对购房人提供贷款支持。
(三)简化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手续。放宽贷款条件,延长贷款期限,最长可延至20年。实行“一门三步”式服务,即:接受申请、承诺贷款、通知放款“一条龙”服务,把办理贷款时间缩短到20天以内。将住房贷款范围扩大到二级市场交易的住宅。
(四)完善住房置业贷款担保办法。市房地、财政部门应尽快组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居民购房贷款提供担保。
五、改革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做好公房售后维修和服务工作
(一)全面推进社会化、专业化、经营型的物业管理,引导和扶持房地部门所属房地产公司转换经营机制。直管公房售房资金的15%用于房地产公司转机建制。对转制过程中发生的税费,给予优惠支持。
(二)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收费行为,从严控制收费标准,市物价部门应分别按普通建设标准和高标准对各类物业分类制定并公布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三)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服务。制定公房售后服务办法,落实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多层住宅按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按售房款的30%提取维修基金,购房者按购房款的2%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维修基金专款专用,切实加强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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