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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 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精神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5
  • 【发布文号】市政发[1999]141号
  • 【发布日期】1999-10-01
  • 【生效日期】1999-10-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 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精神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
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精神的通知

(市政发〔1999〕141号1999年10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下发后,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的通知》(陕政发〔1999〕4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土地管理局等6个部门拟定的《陕西省清理非法转让炒卖土地使用权工作实施方案》(陕政办发〔1999〕44号),并召开了全省清理非法转让炒卖土地使用权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省人民政府《通知》(以下简称两个《通知》)精神,现就我市开展清理非法转让炒卖土地使用权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和领会两个《通知》精神,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下发后,特别是新的《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市的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地方以开发“果园”、“山庄”、“观光农业”为名,违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有的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其他非农业建设,有的非法转让炒卖土地;有的农林场借农林项目开发名义,建造休闲场所和娱乐设施等。这些问题如不切实加以解决,新的《 土地管理法》将很难得到有效贯彻,乱占滥用耕地、非法炒卖土地的歪风将重新抬头,最终将损害农民利益,影响农村稳定,阻碍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深入学习、领会两个《通知》精神,从合理用地、保护耕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深刻认识落实两个《通知》精神,加强土地转让管理、全面清理非法转让炒卖土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各级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自觉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用地观,依法治乱,依法行政,不折不扣地开展清理工作,确保把两个《通知》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强化农民集体土地开发和转让管理,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交易行为
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坚决制止非农业建设非法占用土地。新增城市建设用地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总量控制,不得超计划供地。各项建设项目可利用闲置土地的,必须使用闲置土地,不得批准新占农用地。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不得提前用地。
必须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转让和农林开发项目的用地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占用集体土地建住宅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禁止征用农民集体土地从事“果园”、“山庄”、“观光农业”等名目的农林项目开发;严禁改变国有农林场、农林科研单位生产用地或农民集体土地的农林用途,以“观光农业”、“现代农业”等名义搞别墅、休闲山庄、娱乐设施等非农业建设项目;禁止以各种名义利用土地开发非法集资。对符合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严格土地用途管制。农林项目开发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用途使用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必须依法办理批准手续;不改变农用地用途进行农林项目开发,可以采取承包经营、租赁等方式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土地,但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2/3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农林开发项目确需配套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活动。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划拨用地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都必须以出让等有偿方式提供;进一步扩大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限制协议出让范围。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原则上都要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坚决禁止未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的一切非农业建设活动;规范国有土地交易活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转让、出租;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在缴清全部土地价款、完成25%的开发投资后,才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强化土地转让和农林开发用地的监管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对违反两个《通知》规定的开发项目,计划部门不得批准立项,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发放土地使用证,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核定企业经营范围,坚决查处土地开发企业的超范围经营活动。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农林开发项目的信贷管理,加大对以“果园”、“庄园”等开发为名非法集资的监管和查处力度。对未缴清土地价款、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用地,银行不得抵押贷款。

三、全面清理非法转让炒卖土地行为,打击土地违法犯罪活动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陕政办发〔1999〕44号文件规定,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一)清理范围和清理内容
清理范围:主要是1997年4月15日以后,未经批准擅自将农民集体土地变为建设用地、用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向城镇居民出售的;未批先占、出租及非法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将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炒卖的;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转让等形式及以交易房产为名,变相炒卖土地的。
在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开展土地清查中,未涉及的以“果园”、“庄园”、“观光农业”、“现代农业”名义占用集体土地(含五荒地),改变农林用途,从事经营活动及转让、炒卖土地的;国有农林场和农林科研单位以开发“现代农业”、“观光农业”等项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违法转让、倒卖土地的;以农林项目开发为名进行招商和非法集资的。
清查的主要内容: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手续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申请和审批(“冻结”期间使用的土地,是否按照中发〔1997〕11号文件中关于“冻结”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有关政策审批);房地产交易是否合法,是否以牟利为目的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对农林开发项目主要查是否以农林开发为名进行非农业建设,是否以农林开发为名进行招商和非法集资。
清理的重点是城乡结合部、国有农林场和公路两侧私搭乱建的违法用地,同时,还要对建设用地中的闲置土地数量和位置进行调查摸底。
(二)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在各级政府领导下,采取以自查自纠为主与市上有关部门抽查相结合的办法。清理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1.自查自纠阶段(10月31日前)
各区、县和市级各开发区要组建清理工作领导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清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发动群众举报揭发非法转让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通过用地单位自查申报和群众揭发举报,对本次清理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逐宗调查摸底,造册登记,查清各类非法转让炒卖土地的情况。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各区、县和开发区的自查自纠情况要作出书面报告,并填写全市统一印制的清理统计表,汇总报市土地管理局。
2.重点抽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10日)
在各区、县、开发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将配合省上对重点地区进行抽查。抽查将从具体项目、地块和单位入手,查清登记表册、批地文件、土地登记手续、非法转让、炒卖土地面积、资金往来等情况。对抽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复查。
3.整改验收阶段(11月11日至11月20日)
市上将按照省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对各区、县和开发区进行检查验收。
对清理出的问题,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两个《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办法、农林开发项目用地管理办法和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确保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各项政策规定的落实,保护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开发区要在11月20日前将清理本地区非法转让炒卖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三)处理原则
清查处理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不同时期和不同情况的问题区别对待。
1.对全市贯彻中发〔1997〕11号文件开展土地清查中已经作过处理的,这次不再清理;未作处理的,按照本次清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2.这次清理出来的违法用地,处理中适用新《 土地管理法》和原《 土地管理法》的问题,按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 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处理。
3.对房地产开发交易中的违法用地问题,按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省、市的有关法规和规定处理。
4.对农村集体土地未经批准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或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问题,按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处理。
5.对未经批准擅自以农林开发项目为名,改变农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按违法用地论处;对以农林开发项目为名,改变农地用途进行非农业建设,转让、倒卖土地的,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论处。对以开发名义非法集资的,按国家金融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
6.对以权谋私违法批地占地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清查处理工作高质量如期完成
为了加强对全市清理非法转让、炒卖土地使用权工作的领导,市人民政府将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为组长,市计委、建委、监察局、规划局、农业局、土地局、房产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市清查非法转让、炒卖土地使用权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清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区、县和市级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领导机构,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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