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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 【发布单位】81211
  • 【发布文号】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
  • 【发布日期】1999-11-09
  • 【生效日期】1999-11-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淮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77号)

《淮南市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1999年11月3日第12届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杨复光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九日
淮南市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应当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一等奖奖金2万元;二等奖奖金1万元;三等奖奖金0.5万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必要时,可以增设特等奖一项,奖金5万元。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下列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新产品、工艺、材料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和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有重大工艺改革,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和决策科学研究中,理论上有新见解,方法上有创新,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并被实践证明是可行的软科学成果。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政府部门、直属机构;
(三)三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

第九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在推荐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和完整的技术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及时将候选项目提交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建议。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在本市普遍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能成立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二条 奖金应按照获奖项目直接参加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其中,主要完成者所得奖金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70%。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直接参加人的获奖情况应当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职、晋级等考核、奖励的依据。

第十四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和一等奖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推荐参加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十五条 政府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法取缔。

第十六条 剽窃、侵占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具体评奖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参照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报市政府审定后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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