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消化空置商品住房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消化空置商品住房的通知
(桂政发〔1999〕9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据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截至1998年8月31日,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防城港等7市共有空置商品房206.24万平方米,占用资金约20亿元。因此,努力消化这些空置商品房,对尽快回收建设资金,提高资产效益,稳定社会,促进流通,进一步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府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作如下通知: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销售空置商品住房为主、积极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的住房为原则,采取政府组织、降低价格、提供优惠等办法,鼓励个人购房,推进住宅商品化,切实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盘活建设资金,加快住宅建设,促进广西经济发展。
二、空置商品住房的确认条件
空置商品住房确认的基本条件是:(一)1998年6月30日前已竣工验收尚未售出;(二)商品住房权属明晰,无纠纷。
三、消化空置商品住房的时间安排
自发文之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
四、方法步骤
(一)明晰空置商品住房的权属关系。
第一,各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银行对现有的空置商品房进行调查摸底,准确掌握空置商品房的数量、类型,并分别登记造册。第二,做好空置商品住房的确认工作。空置商品住房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银行组成审验小组进行确认。第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权属未定的商品房的权利人必须在本通知下达之日起3个月内,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超过3个月不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代管,代管期为1年。代管期内,原房屋权利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确权的,可以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第四,对房屋产权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对有债权申请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二)追索空置商品住房的债务。
空置商品住房的债务由金融机构债权人(以下简称债权人)追索。债务纠纷原则上通过仲裁或者司法程序解决。各债权人依法追索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的贷款,经债权人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用空置商品住房抵债。
各债权人可根据空置商品住房的评估价值与开发企业签订空置商品住房抵押合同,抵押期限双方商定。在抵押期内,债权人和开发企业都可以销售空置商品住房,销售款直接进银行帐户用于还债。抵押期满,债权人有权拍卖用于抵押的空置商品住房,拍卖款优先用于还债。
(三)空置商品住房的销售办法。
空置商品住房经审验小组确认后,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发给《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证》进行销售。《空置商品住房销售证》由自治区建设厅统一印制。
五、有关政策
(一)降低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让利于购房者。凡属空置商品住房,其销售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定,按当地同类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进行销售。
(二)银行利息优惠。对通过降低房价扩大空置商品住房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商业银行可按银行贷款减免息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对其逾期贷款减免罚息。
(三)开展个人购房抵押贷款业务。对空置商品住房的消化,商业银行可按有关规定提供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
(四)消化空置商品住房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对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空置商品住房按当地同类经济适用住房进行销售的,经空置商品住房审验小组核定和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以地补偿或其他补偿方式进行对接。
(五)把消化空置商品住房与旧城改造拆迁安置结合起来。对部分配套、独立、质检合格的空置商品住房,经过评估后,采取价值补偿的办法,将空置商品住房转化为拆迁安置房。
(六)把消化空置商品住房与解决教师、学生公寓结合起来。凡学校需要解决教师、学生住宿用房,应优先优惠考虑消化空置商品。
(七)免征销售环节的营业税、契税等税收以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在项目所在地购买空置商品住房的外埠人士可办理户口落户,即每购买建筑面积25平方米可安排一个户口,依此类推。
(九)允许全区各地有经济能力的企事业单位到北海、防城港市购置空置商品住房,也可以收购那些停缓建项目进行改造。竣工后作为分支机构或培训、度假疗养、学术研究等基地。
六、组织领导
为保证消化空置商品房工作的顺利进行,成立广西消化空置商品房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成员由有关部门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建设厅。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领导机构。
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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