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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关于违反房改政策的处罚办法》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505
  • 【发布文号】市政发[1999]178号
  • 【发布日期】1999-11-22
  • 【生效日期】1999-11-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关于违反房改政策的处罚办法》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西安市关于违反房改政策的处罚办法》的决定

(市政发〔1999〕178号1999年11月22日)

第四条修改为:“对违反房改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下列处罚:
(一)由市房改办责令违反房改政策的单位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对违反房改政策的个人,由市房改办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不按规定时间、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每逾期一天按缴纳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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