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1999〕71号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计委《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的意见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投资主体行为,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确保政府投资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使用市财政预算内资金和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专项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先咨询、后立项”和“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各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部门对项目进行咨询评估,并参照咨询部门评估意见批复项目。其中需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也应先由咨询部门对项目进行预评估或组织专家论证后,再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天津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作为向政府部门提供投资项目决策咨询服务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政府投资项目评估论证工作。
二、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其他专项资金安排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原则上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政府投资项目中,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基础性(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及总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公益性项目,各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委托天津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对项目进行咨询评估,未经评估的项目不得批准。
四、政府投资项目中,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基础性项目和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下的公益性项目,各项目审批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委托天津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对项目进行咨询评估。
五、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通过招投标选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以有效控制项目总投资。凡工程概、预算超过原批准总投资10%以上的,审批部门在批准调整概、预算前,必须委托天津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对工程概、预算进行核审,并参照核审意见批复。
六、各项目审批部门可定期向天津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下达年度建设项目委托评估任务,也可单项委托。各项目审批部门下达的委托评估书,要及时抄送市计委备案。
七、天津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在咨询评估工作中应享有的权利是:1.从委托咨询评估部门和项目设计、建设单位获取完成咨询评估任务所需的资料和工作条件。2.独立、公正地提出咨询成果,不受外来干预。3.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收费标准获取合理的咨询费用。
八、天津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在咨询评估工作中应承担的义务是:1.建立强有力的顾问班子和多学科的专家网络,将有关部门现有的专家、顾问吸收到专家网络中,充分发挥专家、顾问作用,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和管理方法,严格遵循“独立、科学、公正、可靠”的原则,按照各部门委托咨询评估项目的内容和时间要求,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咨询评估工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把好关,当好各项目审批部门的参谋和助手。2.保守国家和委托方的秘密。3.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各项目审批部门委托天津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项目的费用,暂由市计委根据公司年度咨询评估的工作量,从市财政预算资金中划拨。待评估工作完全进入市场后,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再行研究咨询评估费用收取问题。
十、凡未按以上办法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管理部门不得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
十一、各项目审批部门、投资计划管理部门和市财政资金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天津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做好建设项目咨询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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