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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 渔港建设基金更名为渔港维修养护费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99]96号
  • 【发布日期】1999-11-26
  • 【生效日期】1999-11-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 渔港建设基金更名为渔港维修养护费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将
渔港建设基金更名为渔港维修养护费的通知

(桂政发〔1999〕96号)

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建设厅、交通厅、农业厅、水产局、物价局、工商局:
1990年6月2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水产局、财政厅、物价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渔港建设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报告的通知》(桂政发〔1990〕69号)下发后,我区沿海市、县及有关部门为筹集渔港建设、整治维修所需资金,建设渔港,保障渔港正常使用,促进渔业生产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关于规范各项基金的审批、管理规定,经研究,决定将渔港建设基金更名为渔港维修养护费,继续由各级渔港监督部门按桂政发〔1990〕69号文件的规定负责征收,以维持我区沿海各市、县(区)渔港的正常建设、整治和维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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