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规范农村税费管征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
规范农村税费管征减轻农民负担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1999〕224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村税费征管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规范农村税费管征减轻农民负担的意见
(省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
近年来,各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采取一系列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此项工作仍不尽如人意,向农民乱收费、税费混征“费搭税车”和按人头或地亩平摊征税,以及继续以招标、承包方式征收农业特产税等问题还时有发生,加重了农民负担。为切实规范农村税费征管,减轻农民不合理税费负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提高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农民负担问题是农村最为敏感的问题之一,直接影响到党群、干部关系,影响到安定团结的大局。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财政部门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农税政策,提高农民纳税意识,教育广大农民自觉纳税,依法致富。同时要规范农税征管行为,简化农税征管程序,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纳税申报厅,提高办税效率,做好依法征收,公开公平,应收尽收,确保农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二、要严格执行农业税收法律政策。农业税必须坚持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实行先征后购、户缴户结和一户一票。对农民强烈反映的“有税无地”问题,要做好调查研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国家正式批准占用的耕地,属减免范围的,要及时给予办理减免手续;应交纳耕地占用税的,完税后要给予及时核减农业税任务;水冲沙压、三年内确实无法恳复的耕地,要认真核实报批;被当地政府临时占用的耕地,不能再向农民收取农业税。农业税各项减免款必须及时足额到户,不得截留挪用,确实需统一使用的,应征求群众意见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时要公布使用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跟踪检查。
农业特产税必须做到据实源头征收,严禁层层加码,坚持制止和纠正按人头、地亩等平摊征收;积极探索源头评产计税办法,完善村级代征,推广财政所直征,坚决制止和纠正以招标、承包等形式征收特产税;要在应税农业特产品收获、出售时,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和实际价格核定收入,按规定税率计征,不得随意确定产量和价格,高估计税收入;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种植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税照征,征收农业特产税时应将农业税扣除,扣除的具体办法由县级财政部门确定。不准以征收特产税名义征收其他税费或将特产税混入其他税费一起征收;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税票管理制度,不准自印税票和以收据代替税票;为方便群众纳税,经县级财政部门批准,各乡镇征收机关可在税源集中地设立申报站。申报站一律不设栏杆,不配停车牍。申报站工作人员一律不得上路栏车检查征税。坚决制止和纠正行政村、组成个人擅自设站(卡)拦车收税。
三、要加强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各种罚没款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审批管理制度,省以下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均无权审批涉农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办法和票款分离、罚缴分离、缴存财政专户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基层有关部门按规定收取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必须根据省政府51号令颁布的《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等文件有关规定,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凡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省财政、物价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方可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要严厉打击各种伪造、倒卖、非法印制涉农收费票据的行为。对不使用合法收费票据的,农民有权拒付费款。
四、要加强基层代征员管理。村级代征员是乡镇财政队伍的有益补充,要切实严把代征员入口关,建立健全代征员档案,加强代征员业务培训,严格持证上岗,不准擅自聘用“协税员”、“助税员”,严禁搞代征承包,扰乱代征秩序。对违规收费的,坚决按《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预算外资金管理工作中违纪问题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处罚,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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