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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鞍山市关于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 【发布单位】鞍山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12-02
  • 【生效日期】1999-12-0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鞍山市关于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鞍山市关于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1999年12月2日鞍山市体委、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发布)




各县(市)区文体局(委)、工商局、公安局(分局)及各体育经营单位和个人: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人大通过的《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若干规定》和《 鞍山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加强对体育市场的管理和监督,促进体育经营活动健康有序的发展,使体育市场经营纳入法制化轨道,现将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程序

凡举办《鞍山市体育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中所规定的营业性的体育健身、娱乐,体育竟赛、表演,体育培训,体育技术信息,营业性的体育活动场所,广告及其它体育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先经市体委审查合格,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临时体育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再按有关规定到公安、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二、审批范围

《规定》第二条1-6项的体育经营活动中的体育运动项目包括: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体育运动项目;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开展,在国家体育总局的指导和有关体育项目协会的具体组织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以及具有增强体质,娱乐身心作用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运动项目(体育运动项目名称附后)。

三、审批层次

(一)凡中央、省在鞍单位,三资企业,市属及城区单位和个人申办《许可证》的,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县(市)所属体育经营单位[含县(市)级所属单位],《许可证》由县(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持《许可证》到同级公安、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补办手续

凡在《规定》发布前开办的体育经营活动者,必须在本通知发布60天内按《规定》补办《许可证》,否则取消经营资格。

五、办证地点

办理《许可证》在市体委体育市场管理处(市体育场体育庄宾馆一楼102房间)。

电话:5516611


附:体育运动项目名称


射箭、田径、羽毛球、棒球、篮球、拳击、皮划艇、自行车(含山地车)、马术、击剑、足球、体操(含艺术体操)、手球、曲棍球、柔道、现代五项、赛艇、射击、游泳(含跳水、花样游泳、水球)、垒球、乒乓球、网球(含软式网球)、排球(含沙滩排球)、举重、摔跤、帆船(含帆板)、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冰球、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北欧两项、自由式滑雪、冬季两项、雪车、雪橇、冰壶、保龄球、地掷球、高尔夫球、台球、藤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桥牌、航海模型、航空模型、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滑翔、悬挂滑翔、热气球、登山、攀岩、汽车、车辆模型、摩托车、摩托艇、滑水、蹼泳、无线电、中国式摔跤、武术、技巧、铁人三项、跆拳道、弓弩、轮滑、滑板、钓鱼、信鸽、舞龙、舞狮、龙舟、风筝、门球、壁球、气功、健美、健美操、体育舞蹈
注:
1、新增体育项目或现有项目的调整、变化,国家体育总局将及时公布;
2、部分体育运动项目包含若干小项,具体项目以各全国性体育运动项目协会公布的为准;
3、具有较强的地方性特点的体育运动项目,由地方体育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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