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 关于西安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 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
关于西安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
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市政办发〔1999〕189号1999年12月6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颁布后,市政府制定了《西安市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推动了我市无偿献血工作的发展。但由于社会宣传、献血点设置、组织发动和运行管理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无偿献血工作进一步发展。为了切实解决这些问题,进一步普及献血知识,提高公民无偿献血的自觉性,保证医疗用血,市卫生局就贯彻《西安市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办法》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贯彻落实《西安市贯彻〈中华人民
共和国 献血法〉实施办法》的意见
(西安市卫生局 1999年11月19日)
一、加大对无偿献血工作的宣传力度
(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
1.制作无偿献血的公益电视广告片,在陕西电视台、陕西有线电视台、西安电视台、西安电视二台、西安有线电视台进行播放,同时在固定时间内长期做标版广告。
2.在《三秦都市报》《西安晚报》等报刊上开设宣传栏目,刊登无偿献血消息、知识、标语及无偿献血热线咨询电话,定期对无偿献血人员追踪报道。
3.在陕西经济广播电台、西安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开通无偿献血热线栏目,与广大献血者及市民及时沟通,并进行相关知识、信息等的热线传播。
(二)印制发放无偿献血宣传品。
1.印制一些感染力和针对性强的宣传张贴画和献血知识手册,广泛地在企事业单位、机关、大专院校等单位张贴发放。
2.制作不干胶宣传标语,贴在出租车、公交车显著位置,形成遍布全市的流动宣传点。
3.制作精美的小纪念品,发给无偿献血者,并向其寄发致谢信、生日贺卡,给无偿献血达一定量的人员寄发精致的献血贺卡。
(三)在繁华地段设立大型无偿献血公益广告牌。
(四)通过传呼台进行群呼宣传,唤起广大市民的参与意识。
(五)在英特网上建立献血网站主页,发布国家有关献血法律、法规及献血相关信息,定期公布无偿献血者名单,重点介绍多次献血者的事迹。
(六)举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宣传讲座,献血知识讲座,提高各区、县、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及负责献血工作人员对《 献血法》的认识,增强业务工作能力。
(七)定期编写西安市献血工作简报,定时通报我市献血状况及兄弟城市的献血信息。
二、增设无偿献血点,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运作管理
(一)市中心血站在城郊6区分别设置8个固定采血点,长安、周至两县由市中心血站定期派大型采血车集中采血。其设置分布如下:
雁塔区--市中心血站二楼捐血室,小寨什字国贸大厦门前。
碑林区--市急救中心二楼捐血室,南大街工商银行门前。
未央区--未央路长安保龄球馆北侧捐血室。
灞桥区--纺正街商业银行南侧捐血室。
莲湖区--土门什字民生连锁店门前,北大街什字口腔医院门前。
周至县--县政府门前。
长安县--县政府门前。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组织职工集体无偿献血的,市中心血站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单位接受无偿献血。
(二)临潼区中心血库负责本辖区及阎良区、蓝田县、高陵县无偿献血的采集工作,户县中心血库负责本辖区内的无偿献血采集工作。
(三)西京医院血库在东大街中医医院门前设置固定采血点,负责新城区的无偿献血采集工作。
(四)各固定采血点要按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由市中心血站、户县血库、临潼血库和西京医院血库准备必需的采血设备,为无偿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献血环境。
(五)固定采血点的工作人员由市中心血站、户县血库、临潼血库和西京医院血库统一派出,体检、采血工作由采供血机构输血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六)采血点每日采集的血液由市中心血站、户县血库、临潼血库和西京医院血库按照卫生部血液检验标准严格初检和复检,复检合格的血液方可入库。
(七)采血点的血液采集操作及其质量由市中心血站、户县血库、临潼血库和西京医院血库质量管理科进行监控,以确保血液质量。由采供血机构对其工作数量、工作质量、服务态度进行定期考核。
(八)市卫生局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对固定采血点进行不定期抽检和监督检查。
三、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制定的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
四、组织和动员农民无偿献血
(一)提倡市辖区县18岁以上55岁以下,身体健康的农村村民自愿献血。
(二)自愿参加无偿献血的农民,由所在地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采供血机构具体安排实施。
(三)无偿献血的农民,由采供血机构发给适当误餐、误工和交通补贴(每献200毫升全血补贴60元),并发给无偿献血证。
(四)农民无偿献血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可享受等量免费用血。用血费由采供血机构按规定报销。
(五)对积极参加无偿献血的农民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无偿献血者献血后,采供血机构或无偿献血者所在单位可以凭《无偿献血证》给予适当的误餐、交通补贴和营养费,并可休假一天。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