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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关于内销商品住房各类归并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 【发布单位】809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9-12-30
  • 【生效日期】1999-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关于内销商品住房各类归并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关于内销商品住房各类归并若干规定的实施意见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了实施市政府批转的《关于内销商品住房各类归并的若干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纳入归并范围的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房、平价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包括原有限产权性质已按《关于本市有限产权房屋与完全产权房屋接轨的规定》办理接轨手续的住房;其他行政划拨土地上的住房,包括解困房、落政房和私有自用住房等。

二、纳入归并范围的住房,已取得的黄色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交易时均视作绿色房地产权证(以下简称绿证)。在依法转让办理变更登记时,免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受理转让过户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向受让人颁发绿证。

三、直接转为内销商品住房项目的程序:
(一)原非商品住房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2000年6月30日前持下列材料向原批准建设用地的市或区县政府下属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其中:项目未竣工的,应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除经济适用住房外,符合预售条件的,可一并申请内销商品房预售;项目已竣工的,直接申请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
1、申请书;
2、建设用地批文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其中:属市统征基地“1.5万亩”的项目,提交市住宅建设征地批文;属市统征基地“2万亩”的项目,提交征地费包干协议及完成征地补偿的证明,市住宅局、市房地局认可的具体分建单位名单以及与牵头征地单位有关协议;
3、已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和地籍图;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勘测定界报告及附图;
6、其他材料。
符合预售条件,需一并申请预售的,还应提交申办预售许可证规定的材料;项目竣工的,还应提交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规定的材料。
(二)市和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设立专门受理窗口,市或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职能部门应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实行一门式受理,统一审批发证。
(三)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后,应在三十日内完成登记、审核手续,分别颁发绿证和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已取得预配售许可证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经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后,已取得的预配售许可证视同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可直接上市预售。

四、应补缴出让金转为内销商品住房项目的程序:
(一)原非商品住房项目的建设单位,应按建设计划管理规定,持原批准的非商品住房建设计划,向市计委申请转为内销商品房计划,市计委备案后出具公文处理便函。
(二)项目经市计委备案后,除原由浦东新区、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南汇、崇明等区县政府批准建设用地的非联建参建项目,应向上述区县的房地局办理用地和出让手续、补缴出让金外,其余项目均应向市房地局办理用地和出让手续、补缴出让金;并按规定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三)项目符合预售条件后,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应按出让地块的房地产登记分工规定向市或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

五、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建设单位,内销商品住房项目需要预售的,应先按规定向工商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不申办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必须待项目竣工按规定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取得绿证后,作为现房转让。

六、自1999年12月1日起,原划拨土地上普通内销商品住房和侨汇房仍按原规定办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房地产交易中心直接颁发绿证。

七、1999年12月1日起,内销商品住房销售应参照市房地局制定的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或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

八、内销商品住房的转让过户、变更登记,除原侨汇房按原规定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外,其他内销商品住房均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九、1999年12月1日以后签订出售或买卖合同的,交易手续费统一由买卖双方各按房价的0.08%缴纳,不足100元的,按100元缴纳。其中:个人在1999年12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空置商品住房(1998年6月30日前取得《新建住宅竣工交付使用许可证》尚未预、出售的商品住房)并签订合同的,免缴交易手续费。

十、从1999年12月1日起,停止对非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但属特殊需要,如部队住房、学校的学生公寓、学校校园内和中央部属单位利用单位原址建造用于解决职工的住房、农村集镇建设等建设用地原则上均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但可酌情减免出让金,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十一、本意见实施前,我局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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