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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 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8
  • 【发布文号】深府[2000]16号
  • 【发布日期】2000-02-02
  • 【生效日期】2000-04-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 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深圳经济特区城市基础
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的通知

(深府〔2000〕16号2000年2月2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加大吸引人才的力度,加快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步伐,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征收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凡具有大学本科(本科毕业须具有学士学位)及以上学历的人员迁入我市,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二、凡大专以上毕业且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经市职称管理办公室审核确认,或具有技师以上(含技师)专业技术等级的人员迁入我市,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三、以上人员的配偶如不符合上述条件,迁入我市时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四、宝安、龙岗两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五、凡本通知未涉及的事宜,按深府〔1990〕308号、深府〔1995〕74号和深府〔1995〕135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二000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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