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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关于小型 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0]14号
  • 【发布日期】2000-02-04
  • 【生效日期】2000-02-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关于小型 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利局关于小型
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0〕14号二000年二月四日)

有农业的区及各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水利局《关于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水利局关于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
(二000年一月二十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力量建设、管理、经营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经营企业化、服务社会化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建设发展机制,现就我市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范围和原则
实施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提高现有水利工程完好率和效益为核心,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力量建设、管理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的积极性,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经营新机制,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创造条件。
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范围是:属于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原有水利工程和新建水利工程,包括扬水站点、机井、闸涵、渠道、田间节水灌溉工程、人畜饮水工程、小型水库、塘坝、水土保持工程以及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等。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原则,界定现有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以乡(镇)或村集体投资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兴建的小型水利工程,其资产属乡(镇)或村集体所有。坚持群众自愿、民主决策和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由工程所有者主持,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在资产评估基础上,根据工程规模、现状和效益,合理确定有关价格,实行公开招标,平等竞争。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以保值增值和提高效益为目的,除采取集体管理、统一服务形式外,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改革形式,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宜卖则卖、宜股则股,不搞一刀切。坚持依法治水原则。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民办水利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确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二、改革形式及步骤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要面向社会,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制和拍卖等多种形式。对有些地方现行的集体管理、统一服务等管理形式,只要群众满意,仍可继续采用。
小型水利工程承包,是在工程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由承包人对承包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和经营开发。发包方和承包方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的内容、费用、期限及有关双方的职责、权力、义务、利益和违约责任。承包方按合同规定进行管理、经营。
小型水利工程租赁,是在工程所有权不变的条件下,所有者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出租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经营权的经营方式。出租和承租双方要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费、期限、违约责任,承租期满时应保证工程完好。承租方在租赁期内,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按合同规定按期如数交纳租金。
小型水利工程股份合作制,是一种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组织形式。股东可用资金、实物、土地、技术、劳务等作为股份入股合作。股份合作制可采取个人与个人联合,个人与集体联合,个人与社会团体联合及个人、集体和国家联合等形式。参股各方要依法制定章程,建立健全管理经营机构,确定专管人员。
小型水利工程拍卖,是对属于集体的小型水利工程,经过资产评估,通过竞价拍卖的形式,将工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经营权出售或转让。根据工程设施的资产结构和规模大小,对工程所有权可实行部分拍卖或全部拍卖,也可以在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只转让使用权或经营权。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不同形式,一般应按照调查摸底、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确定方案、审核批准、公开招标、签订合同、依法公证、签发证书、建档立卡等基本步骤实施。乡(镇)或村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制,属乡(镇)集体所有的,其改革方案应报请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属村级所有的,报乡(镇)水利站审批,由乡(镇)水利站、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主持实施,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指导、监督。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制后,双方签订的合同,要依法公证。改制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及时到具有原工程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使用证或股权证。改制工程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要到有关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权利、义务和相关政策
国家依法保护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当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威胁和损害时,当地政府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根据不同的产权改革形式,经营者享有合同规定的有关权利,包括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以至所有权;按合同规定,拥有经营权、使用权或收益权的经营者,可依法转让、继续其权利;拥有所有权的经营者,可享有工程转让、抵押或继承的权利;经营者有向用水户收取水费的权利,有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的权利;按合同规定,有权依法使用工程产权范围内的土地,可建设必要的生产设施,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等综合经营活动。国家因建设需要占用改制工程时,工程所有者、经营者有权按规定得到经济补偿。
(二)改制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从和维护公共利益,服从政府的防汛抗旱调度,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水利工程用途和服务对象;按合同规定搞好工程的维修保护,确保安全运行;扩建、改建和新建的水利工程,要符合当地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在工程管理经营过程中,应不断推广采用新技术,实行科学管理,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不得进行掠夺式开发利用和破坏性生产,严禁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
(三)小型水利工程改制后,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合同的监督管理,确保合同的正常执行。对违反合同、擅自改变水利工程用途和服务对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服从的,原工程所有者依法收回其经营权,给受益户造成的损失,由违约者赔偿。
(四)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制回收的资金,归工程原产权所有者所有。回收资金的管理,采取上一级部门管理的办法。即村有资金由乡(镇)水利站管理,乡(镇)有资金由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使用时需分别经乡(镇)水利站或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项用于本村或乡(镇)小型水利工程维护、建设,不得平调、挪用。
(五)合理确定供排水与服务的价格。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涉及的供排水价格的核定,参照国务院《 水利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根据工程类别和不同用途,本着供排水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由区县人民政府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以各种方式鼓励和扶持农户、联户、集体以独资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建设、管理和经营小型水利工程。银行系统特别是政策性银行要对这项工作给予支持,扩大信贷规模,延长贷款期,各级人民政府可从地方财政中拿出一定资金用于贴息。
(七)对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改革成效显著,农田水利面貌有较大改变的地区,以及在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给予表彰、奖励。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日常组织工作。各级计划、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体改、物价、电力、农业、土地、司法等部门应当分工协作,紧密配合,搞好服务。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在广泛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加快试点,总结经验,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行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各区县人民政府可依据此意见,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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