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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302
  • 【发布文号】办字[2000]18号
  • 【发布日期】2000-03-10
  • 【生效日期】2000-03-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通知

(办字〔2000〕18号2000年3月1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0号)要求,现将我省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摸清小钢铁厂底数。 按照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范围和要求,由冶金工业主管部门总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环保、质量技术监督、乡镇企业和统计等部门配合,以市、县为单位,在前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辖区范围内所有中小钢铁企业分类造册登记,并提出清理整顿意见,于2000年3月底前报河北省钢铁总量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冶金厅)。

二、坚决依法清理整顿小钢铁厂。 各市要按国办发〔2000〕10号文件要求,本着“谁的企业谁负责”和地域管辖的原则组织实施,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关停的坚决关停,务求落到实处,见到实效。新闻单位要进行现场采访,及时报道清理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各市请于2000年3月底前将清理整顿工作进度安排具体意见(落实到企业)报河北省钢铁总量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强化市场管理,打击假冒伪劣,确保产品质量。 各级经贸委及冶金工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以建筑钢材为重点,加大执法力度,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钢材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坚决取缔制假售假窝点。严格控制进口,对省内能够生产的产品一律不准进口。骨干企业要加强钢坯、钢锭的销售管理,不得向列入清理整顿对象销售。

四、加大部门配合力度,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市各部门要协调联动,充分运用经济、法律、行政、技术手段和措施推动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工作的开展。对不执行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地区和企业,要停止对其国家技改贴息、债转股、股份制改造和上市扩股等项目的审批。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应予关停的企业停止银行贷款。对列入关闭和淘汰目录的小钢铁企业和设备,采取强制停电、限电措施,对列入关停范围的企业,不再发放生产许可证,也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许可、准产证明文件,已发放的要予以吊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注册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钢铁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违反环保有关法律法规,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和取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企业和厂点(包括以回收废钢铁为原料的小高炉),依法实施关停。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要求搞好清理整顿,引导企业做好转产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小钢铁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加大执法力度,狠抓落实。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省钢铁总量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落实。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清理整顿小钢铁厂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在清理整顿中要妥善处理好关停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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