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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政发[2000]16号
  • 【发布日期】2000-03-21
  • 【生效日期】2000-03-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
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的通知

(鄂政发〔2000〕16号2000年3月21日)

去年下半年以来,各地在加快造林绿化的同时,切实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有的地方超限额、超计划采伐林木,违法开垦、非法征占用林地,违法收购、运输、经营、加工木材,乱捕滥猎、非法倒卖野生动物,致使林业大案要案呈上升趋势。为了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坚决制止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林木行为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林木采伐的限额管理,加强分项控制,坚持凭证采伐、按期采伐,落实全额管理。各级林业、公安、司法部门要密切配合,集中力量,深入到乱砍滥伐林木问题严重的地方进行专项,对已发生的毁林案件要依法严肃查处,狠狠打击乱砍滥伐活动,特别是要加大对超限额、超计划采伐林木以及越权批准采伐林木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超限额、超计划采伐的单位及其领导,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二、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经营、加工木材活动
各地要认真贯彻《湖北省木材流通管理条例》,严格执行木材凭证运输、经营、加工的制度,进一步规范木材流通秩序。铁路、交通等部门要积极协助林业部门依法查处非法运输木材的行为,凡没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木材运输证的木材,一律不得承运。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批准并领取经营、加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新建大中型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森林资源论证,未通过资源论证的企业,一律不得批准立项和建设。各级林业、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木材流通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活动。

三、强化对天然林区的资源管护
今年上半年,神农架林区政府及其周边地区的有关市、州、县政府,要组织林业、公安、司法、工商等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处理超限额采伐林木、越权审批采伐林木、哄抢盗伐滥伐林木、乱征乱占林地、非法设点收购神农架林区和自然保护区林木,以及殴打、伤害林业执法人员的案件,严厉打击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珍稀危树种,非法干涉、阻挠林业执法和包庇、怂恿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一次重点整治行动,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违法犯罪分子。对1998年以来发生的积案要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对影响大、危害严重的案件要公开处理。

四、开展保护森林资源大检查活动
今年上半年,各级政府要组织林业、城建、水利、交通、铁路等有林木采伐权的部门开展一次保护森林资源大检查活动,检查的重点是,抓好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加强森林资源管护,落实限额采伐、凭证采伐制度,落实凭证运输、经营、加工木材有关规定的情况。对于退耕还林不到位,制止违法运输、经营、加工木材行为不力,执行采伐管理制度不严的单位,要进行批评、通报,并督促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防范措施,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五、切实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
各级政府要重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落实各项保护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猎捕、出售、经营利用、驯养繁殖、运输、进出口野生动物的审查和发证制度,坚持实行狩猎证、 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制度,严格管理猎枪、弹具生产及其销售使用。要利用国家确定今年为“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年”的有利时机,广泛开展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制宣传活动,动员全社会力量都来保护野生动物。要组织林业、公安、工商、海关、水产等部门开展保护野生动物联合执法行动,坚决打击各种乱捕滥猎、非法倒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行为,对有的宾馆、酒店等餐饮业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要加强监督检查,并采取措施制止。
请各地将此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于6月底前报送省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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