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1990年 以来部分经济政策性文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1990年
以来部分经济政策性文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二000年四月三日川委发〔2000〕18号)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适应西部大开发的新形势,省委、省政府对1990年以来我省制发的部分经济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提出了处理意见,现将这个《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这次清理的经济政策性文件共164件,这些文件都是针对当时四川的实际情况制定的,对贯彻中央指示精神,促进全省改革、发展和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中多数政策措施当前仍然适用,部分政策规定已不适应或不完全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废止和作必要修改完善。本次涉及废止和作必要修改完善的文件计59件,其中,需要废止的文件50件,应修改完善制定新文件的5件,需废止部分条款的文件3件,对部分条款需作修改的文件1件。本《通知》中所涉及文件,不另逐一行文。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对1990年以来部分经济政策性文件的处理意见
一、废止下列文件(50件)
1.《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和发展城镇集体经济的若干规定》(川委发〔1990〕16号)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解决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问题的通知》(川委发〔1990〕22号)
3.《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定项限额提留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川委发〔1990〕30号)
4.《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决定》(川委发〔1991〕20号)
5.《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四川对外开放的意见》(川委发〔1991〕30号)
6.《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以搞活企业为中心适不调整省级经济管理权限的通知》(川委发〔1991〕41号)
7.《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国营大中型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活力试点的意见》(川委发〔1991〕51号)
8.《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动科技进步振兴四川经济的决定》(川委发〔1992〕2号)
9.《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落实筹资政策加强重点建设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川委发〔1992〕8号)
10.《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经济技术主管部门兴办经济实体的意见》(川委发〔1992〕13号)
11.《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发展县经济,先抓一条线”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川委发〔1992〕17号)
1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抓住机遇、加快发展,使全省乡镇企业上新台阶的通知》(川委发〔1992〕19号)
1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县经济,先抓一条线”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委办〔1992〕25号)
14.《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粮食购销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通知》(川委发〔1992〕27号)
15.《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搞好“一条线”金融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委办〔1992〕32号)
16.《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在调整区乡建制中农业服务体系建设需要注意解决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川委办〔1992〕57号)
17.《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情况及维护其合法权益研讨会情况报告〉的通知》(川委办〔1992〕59号)
18.《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确保农副产品收购和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等问题的紧急通知〉的通知》(川委办〔1992〕67号)
19.《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川委发〔1993〕5号)
20.《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增“一条线”范围的通知》(川委办〔1993〕12号)
21.《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资金宏观管理工作促进全省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通知》(川委发〔1993〕16号)
2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贯彻中央六号文件保证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委发〔1993〕24号)
23.《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二十户国有大中型企业探索建立企业新体制试验的通知》(川委发〔1993〕27号)
2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国家股控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人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委办〔1993〕43号)
25.《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规范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1993〕57号)
26.《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规定的通知》(川委办〔1993〕59号)
27.《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商品供应控制货币投放稳定市场物价的紧急通知》(川委办〔1993〕63号)
28.《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级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川委发〔1994〕11号)
29.《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支柱产业抓好拳头产品的决定》(川委发〔1994〕19号)
30.《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股份制企业党的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川委办〔1994〕20号)
31.《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省级外经贸系统海外企业常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委办〔1995〕10号)
32.《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颁布四川小康标准(试行)的报告〉的通知》(川委办〔1995〕25号)
33.《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部分国有困难企业解困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委发〔1995〕28号)
34.《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党的工作的意见》(川委发〔1995〕32号)
35.《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搞好我省森工企业清欠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委办〔1995〕34号)
36.《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体制的通知》(川委办〔1995〕52号)
37.《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民银行等部门继续扶持“一条线”发展的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委办〔1995〕60号)
38.《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加强企业集团党的工作的试行意见》(川委发〔1996〕5号)
39.《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征收粮油技术改进费、“三高”农业发展资金和部分土地费金专项用于农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1996〕5号)
40.《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80户试点企业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1996〕1号)
41.《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落实〈省委、省政府森工专题会议纪要〉的通知》(川委办〔1996〕21号)
4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放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意见》(川委发〔1996〕22号)
4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扩大“一条线”重点县范围的通知》(川委办〔1996〕23号)
4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救助工作保持社会稳定的通知》(川委办〔1996〕48号)
45.《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工业企业经营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委办〔1996〕54号)
46.《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委办〔1997〕38号)
47.《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管理和监督的试行意见》(川委办〔1997〕60号)
48.《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冻结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委办〔1998〕17号)
49.《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范风险,规范管理农村合作基金和供销社社员股金的实施意见》(川委办〔1998〕22号)
50.《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封闭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委办〔1998〕58号)
二、应修改完善制定新的文件(5件)
1.《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川委发〔1993〕20号)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川委发〔1997〕33号)
3.《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合理流动的暂行规定》(川委发〔1994〕17号)
4.《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我省企业家队伍建设的试行意见〉的通知》(川委办〔1995〕55号)
5.《中共四川省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股份制和部分私营生产企业人员通过因公渠道出国(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委办〔1999〕36号)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新的形势要求,在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抓紧制定出新的文件。
三、废止下列文件中的部分条款(3件)
1.《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决定》(川委发〔1991〕38号)中,废止:(1)“对乡镇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和重点技改项目,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根据计经委的要求负责审批,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围绕市场,作好科学论证的前提下,总投资三百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审批,三百万至五百万元的项目由市、地、州审批,五百万至一千万元由省乡镇企业局审批。其中凡能利用现有企业或关停企业进行扩建和技改的,可列入技改项目的范畴;对骨干乡镇企业,有关部门要在资金、信贷、物资、能源等方面实行倾斜,纳入生产调度范围;重点乡镇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可列入各级重点建设办统筹协调;乡镇企业使用贷款或发行债券进行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建成后可用该项目新增利润税前还贷。各级政府和经济监督部门要支持税务机关落实对乡镇企业的税收减免政策。”(2)“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基金或财政贴息应逐年增加;从乡镇企业新增税收额中提取百分之十补充发展基金,未建立该项基金的地县要尽快建立;各项用于乡镇企业的专项资金,都要及时安排到位,不得挤占;国家扶持老、少、边、贫地区、丘陵大县、村社集体经济等项资金,也应安排、支持发展乡镇企业;‘星火计划’资金百分之七十以上应用于乡镇企业”的规定。
2.《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企业发展的决定》(川委发〔1996〕25号)中,废止:“多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对乡镇企业的投入。各级财政要增大对乡镇企业的扶持力度,扩大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省财政用于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周转金,以1995年为基数,从1996年起,每年新增1000万元;各级财政要从乡镇企业每年新增税金中,拿出一定的比例作为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农村合作基金,除保证农业生产所需外,要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国家分配给我省的新产品开发资金、新技术推广资金、火炬计划资金、民族地区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要择优扶持乡镇企业。星火计划资金用于乡镇企业的部分不得低于70%。扶贫资金可用于兴办开发性项目,但必须与扶贫任务挂钩。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贷款结构、盘活资金存量等办法,不断增加对乡镇企业的信贷资金投入。各类信托投资公司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扶持重点骨干乡镇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规定将自有资金等投向乡镇企业,以及单位职工向乡镇企业投资、入股,所得收入允许企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进入成本。乡镇企业要广辟渠道,广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下功夫挖掘内部潜力,把减免的税费和税后利润的绝大部分用于扩大再生产”的规定。
3.《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川委发〔1998〕23号)中,废止:“继续加强旅游发展基金的征收管理。由地税局对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旅游饭店,旅游景区(景点)等旅游经营单位按其营业收入额的1.5%开征,并通过各类旅行社按每人次1元人民币向服务对象代征。基金按5∶2∶3比例在省、市(地、州)、县(市、区)分配。具体征收方式,由省地税局和省旅游局研究制定”的规定。
四、对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的文件(1件)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体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及重大投资事项的暂行规定》(川委办〔1996〕57号)中,“(二)省审批项目。1.省财力投资(或参与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省专项基金投资(或参与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2.跨市地州生产性项目及省内多个地区生产力布局竞争定点项目的立项;3.在省外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立项;4.总投资1亿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写字楼、商场、市场、宾馆、别墅、娱乐场所等楼堂馆所项目和其他重大非生产性项目。”修改为:“(二)省审批项目。1.省财力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省专项基金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2.由省上投资和需要省上平衡资金的跨市地州生产性项目及省内多个地区生产力布局竞争定点项目的立项;3.由省财力在省外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立项;4.由省上投资和需要省上平衡资金的1亿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写字楼、商场、市场、宾馆、别墅、娱乐场所等楼堂馆所项目和其他重大非生产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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