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奖金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调整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奖金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2000年4月9日皖政办〔2000〕21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省人民政府于1995年、1998年先后两次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进行奖励,极大地调动了我省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我省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奖金标准和申报奖励的条件已与发展变化了的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作如下调整:
一、每一获奖项目的奖励金额由5-10万元调整为20-50万元,具体数额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二、申报奖励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省科学技术奖;
(二)该项目有直接经济效益的,年实际交纳税收的新增额连续两年超过300万元;有间接经济效益的,适应推广面积连续两年超过30%,年新增效益或者降耗减损3000万元以上;有社会效益的,项目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得到广泛应用,解决了我省经济或者社会发展相关领域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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