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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关于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2000]52号
  • 【发布日期】2000-05-31
  • 【生效日期】2000-05-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关于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关于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0〕5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的意见
(省财政厅 2000年5月15日)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促进我省财政性资金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确保国家资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结合前一阶段全省范围内进行的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出的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 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 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 预算法》、《 会计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进一步做好财政工作的意见》(省发〔1996〕2号)的精神,高度重视财政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工作,促进我省经济更快发展。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资金的审批、复核、拨付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制以及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财务管理,坚持按规章制度办事,确保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完整,并按月做好与各用款单位和国库、银行的对帐工作,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性资金帐户的管理。财政预算内资金银行帐户的开设,必须严格按照《 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金库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只能在金库或按财政部文件的规定开设帐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开设必须依照国发〔1996〕29号文和《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贵州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按程序报经财政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并办理《开户许可证》后,只能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办理开设帐户。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一律不得用于融通、拆借,不得办理提取现金业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各类财政性资金的银行帐户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撤消,该合并的合并,按规定应保留的帐户,要严格加强管理。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 预算法》、《 会计法》以及财政部《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预算制度》的规定,必须配备专门人员,切实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帐户的管理,健全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制度,要明确财务主管人员、会计和出纳的职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会计、出纳岗位必须分设,会计、出纳和财务负责人员的印鉴必须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同时兼任会计和出纳工作,不得由一人统管有关的财务和拨款的印鉴。各级财政部门要进行全面检查,凡不符合《 会计法》以及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坚决立即予以纠正。

五、各级政府要根据《预算法》的规定,规范财政预算资金拨款程序,强化财政预算约束,规范资金核拨程序,参照省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办法,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财政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范财政支出预算安排的审批权限和拨款程序,严格支出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各级财政部门核批、拨付财政预算资金的依据是经各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年度预算。在拨付资金和主管部门转拨资金时,要做到按预算、按级次、按程序拨款和按进度拨款。在保证资金供应的同时,财政部门和参与预算执行的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预算支出的监督管理。
(二)严格按程序拨付财政预算资金。财政拨款必须有预算单位的拨款申请报告或拨款申请书,而且只能拨付到与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部门和单位,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请及拨付,财政部门对不符合程序的申请,不得受理。对不符合资金投向的或挪作他用的不予拨款。各部门、各单位的正常经费预算,由用款单位填报“拨款申请书”或“拨款计划表”,送财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有关业务处(科)主管负责人和经办人认真审核并报经财政厅(局)负责人审批签字后,送预算处(科)。预算处(科)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方能办理拨款,拨付的资金必须划入该单位的银行帐户。
(三)除按规定必须实行项目管理的资金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分级管理的原则和规定程序,将财政预算资金“戴帽”越级下达,也不得违反规定将应由财政预算渠道下达的财政性资金直拨给部门转拨。

六、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96〕29号文的有关规定,严格遵照中央中共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监察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1999年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9〕21号)要求,认真检查“收支两条线”的执行情况,凡不符合中央要求的要立即纠正。
(一)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罚没款项及标准,必须按国务院、省人民政府以及财政、计划(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凡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坚决取消,确定降低标准的要坚决降下来,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违反规定越权新增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收费、罚款一律凭《收费许可证》或《罚没许可证》,做到亮证收费或罚款,统一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三)按照国发〔1996〕29号文和财政部《 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4〕37号)精神,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以及罚没收入必须全额缴入金库实行预算管理;其他尚未明文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收入)必须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全面实行罚缴分离,推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体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都要做到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处罚决定与收缴彻底分离,受罚者持罚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五)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帐户开设与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财综字〔1999〕88号)办理。行政事业单位收取或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全部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设立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对确有必要设立汇缴专用存款帐户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可在银行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用于核算本部门和单位应上缴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该帐户只能用于核算预算外收入上缴款项,单位不得直接支用,并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在银行只能开设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专用存款帐户。支出专用存款帐户只能办理和核算同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核拨给该单位使用的资金,不得发生资金收入款项和其他业务。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包括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和支出专户存款帐户,必须在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设。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户的管理,认真审查各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比照预算内资金管理办法,严格预算外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和拨款程序。各行政事业单位编报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由同级财政部门有关业务处(科)审核并报经财政厅(局)负责人审批后,送综合处(科)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方能办理拨款,拨付的资金必须划入该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将资金拨付给其他部门、单位和企业。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颁发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做好会计核算、帐务处理工作,做到真实、准确、报表齐全、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七、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性资金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有效运转。
(一)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对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按照《 审计法》、《 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基本准则对财政性资金进行审计的过程中,财政部门及与财政部门有资金往来业务的单位必须按照审计工作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金融机构对审计部门依法开展的审计工作要予以协助,积极主动接受相关查询和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财政部门以及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财政管理制度、财政工作纪律以及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严惩。
(二)强化财政内部监督机构对财政业务工作的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内部监督工作,按《 预算法》、《 审计法》加强内部审计,重点是对各项财政性资金在财政收支管理活动中执行财税政策、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对管理财政性资金的处(科、股)室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加强内部监督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制定内部监督管理办法,使内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化,并贯穿于各项业务工作的全过程。要实行责任制,明确领导责任,分级负责,做到监督检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本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财政业务工作中依法办事,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八、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队伍的建设,有计划地对财政干部进行培训,开展法制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要组织财政干部,认真学习《 会计法》、《 预算法》、《 审计法》、《银行法》、《 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培养和建设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财政干部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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