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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编制陕西省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办发[2000]47号
  • 【发布日期】2000-06-01
  • 【生效日期】2000-06-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编制陕西省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编制陕西省防震减灾规划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47号2000年6月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编制防震减灾规划,对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及中国地震局《关于开展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中震发财〔1999〕190号)精神,现就编制陕西省防震减灾规划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陕西省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原则
1、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防震减灾工作的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防震减灾道路;
2、按照经济建设同减灾一起抓的指导思想,紧密结合21世纪陕西省长远规划,体现科教兴陕战略,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立足提高全省防震减灾能力、注重防震减灾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突出防震减灾规划的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增强其预测性、前瞻性和指导性;
4、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兼顾一般,优先抓好全省防震减灾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的基础设施建设;
5、坚持依法行政,依靠科技进步,促进科技与防震减灾事业的紧密结合,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保障体系和科技支撑体系;
6、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围绕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发展我省防震减灾特色产业,为防震减灾提供保障;
7、编制防震减灾规划要与《中国防震减灾“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陕西省2015年长远规划》及《陕西省防震减灾十年目标实施纲要》相衔接。

二、陕西省防震减灾规划的基本框架
(一)防震减灾工作背景与概况
1、深入分析我省的自然现状、地震活动情况和震害预测;
2、简要总结本省防震减灾工作4个环节的工作进展和经验教训;
3、分析西部大开发对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4、就影响和制约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一些重大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二)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根据我省国民经济跨世纪发展战略和中国地震局对防震减灾事业跨世纪发展的总体部署确定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思想;
2、2000-2010年、2010-2020年的防震减灾工作奋斗目标,包括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和地震救灾与重建四个方面内容。
(三)防震减灾工作的发展方向及主要任务
1、今后20年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方向;
2、针对本省区域特点,根据防震减灾工作的4个环节和8个方面的工作要求,提出我省今后20年内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3、“十五”期间全省防震减灾重点工作任务。
(四)保障陕西省防震减灾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
1、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密切配合、互相协作,逐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防震减灾管理体制和工作体制;
2、加强 防震减灾法制建设,加快地方立法步伐、完善执法监督管理,使我省防震减灾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法制化;
3、把科技进步与应用放在突出位置,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科技成果;
4、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
5、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
6、扩大对外合作交流,开展多渠道、多层次的防震减灾技术合作与交流;
7、加强队伍建设,加速人才培养,不断提高专职人员政治业务素质。

三、陕西省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方法与审批程序
编制陕西省防震减灾规划,是我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时期的第一个防震减灾长期规划,它与实施西部大开发,推进全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密切相关,必须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地震部门为主体,省直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依法开展编制工作。
1、防震减灾规划涉及面广,按照国家法律和我省法规规定,编制规划必须体现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陕西省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由省地震局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参编人员,各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并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集思广益,实施规划编制工作;
2、陕西省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陕西省防震减灾规划(草案)进行论证和审定;
3、陕西省防震减灾规划(草案)要在2000年底前完成,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4、省地震局在组织编制陕西省防震减灾规划的同时,要加强对市地防震减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督促市地、县地震部门2001年底完成本级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工作;
5、陕西省防震减灾规划发布实施后,如需调整修订,应由原编制单位负责并报请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6、编制防震减灾规划所需经费,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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