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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福建省小麦粉标识规定
  • 【发布单位】福建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0-06-01
  • 【生效日期】2000-1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福建省小麦粉标识规定

福建省小麦粉标识规定




前 言

为规范全省小麦粉的生产和销售,禁止过量和超范围使用小麦粉处理剂和漂白剂的现象。以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GB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从200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本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粮食局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美文、陈珠、叶华生、张耀和、刘毅峰。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小麦粉标识规定

DB35/397-2000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麦粉的标识内容和标注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全省生产、销售的各类小麦粉(包括专用小麦粉)的标识标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7408-1994 数据元和交换格式 信息交换日期和时间表示法
GB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3 标识内容
在我省生产或销售的小麦粉必须标注以下内容:
3.1 产品名称
3.2 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3.3 净含量
3.4 执行产品标准号
3.5 配料表
3.6 生产日期(包装日期)
3.7 保质期
3.8 质量(品质)等级
3.9 贮存条件
4 标注方法
4.1 产品名称
必须采用反映小麦粉真实属性的产品名称。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已有规定时,按其规定执行,无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4.2 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相符。
对于进口的小麦粉,要求标注国内总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若无国内总经销者,可以标明经销商店的名称和地址。
4.3 净含量
净含量即净重,是指扣除包装容器后小麦粉的实际量,单位用克(g)或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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