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文件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0〕105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城市规划是一项科学性、综合性、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城市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支持和抓好各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工作;尊重城市规划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和“龙头”作用。必须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要走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配套实施,适度超前的路子,避免各自为政,低标准重复建设而导致浪费投资的现象发生。今年内,责成省建设厅对省政府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查处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
二、要抓紧编制地、州、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要从县城总体规划中分离出来,单独修编或编制。结合云南城乡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扩大内需的历史机遇,以及建设云南民族文化大省、绿色经济强省、国际大通道战略,以县城为中心,合理确定2 ̄3个重点小城镇进行布局,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步伐。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必须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2002年底前报省政府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尚未编制规划的,或已编制但不能适应发展需要修编的,必须在2002年底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要在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加快小城镇和村庄的规划建设;加大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力度,扩大城市详细规划的覆盖范围,进一步开展城市设计工作。各级城市要找准各自城市的建筑艺术特色,规划建设个性化的城市。
三、要统一组织实施城乡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开发区和旅游度假区必须纳入城市的范畴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纳入“一书两证”的管理;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办理选址意见书和领取开工许可证;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云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报批,并办理《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意见书》。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六月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