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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发展计划委、 省经贸委、省工商局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 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602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0]36号
  • 【发布日期】2000-06-22
  • 【生效日期】2000-06-2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发展计划委、 省经贸委、省工商局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 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
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发展计划委、
省经贸委、省工商局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
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0〕36号2000年6月22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发展计划委、省经贸委、省工商局《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发展计划委
省经贸委、省工商局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把加速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使经济建设真正转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0号)精神,现就我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建立和实行劳动预备制度
自今年起,在全省城镇普遍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新生劳动力和其他求职人员在就业前,要接受1-3年的职业培训和相关教育,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后,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帮助下,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
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我省行政区域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未能继续升学的城镇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农村普通初、高中毕业后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人员。对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也要有步骤地引导组织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纳入当地劳动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召开专门洽谈会,进行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或指导其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并为他们提供存放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等就业服务。

二、积极开展职业培训
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搞好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度人员的职业培训和教育。凡经计划、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技术学院、企业办的各类培训机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均可承担劳动预备制度的培训任务。其中,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在主要承担2-3年制的培训的同时,要积极承担各种短期培训;就业训练中心、企业办的培训机构承担1年制的培训;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承担短期培训。提倡各职业培训单位走联合办学的路子,建立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职业技能培训集团。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要求,按照“公开条件、自愿申报、合理布局、择优定点”的原则,确定一批办学条件好、培训质量高、专业设置合理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职业技术学校、大中专院校为劳动预备制度定点培训单位,颁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的培训许可证,并授以“劳动预备制培训基地”牌匾,定期向社会公告。
劳动预备制培训机构要按照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专业,使培养的学生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职业培训主要是进行技能训练和专业理论的学习、必要的文化知识学习和创业能力培养,以及职业道德、职业指导、法规观念等教育。
培训期限要根据培训对象和岗位要求确定。初中毕业生参加初级技能培训的时间为1年,参加中级技能培训的时间为2年;高中毕业生参加中级技能培训的时间为1年,参加高级技能培训的时间为2年。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岗位新生劳动力的培训期限,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可适当缩短。已流动就业的人员在就业地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从事非农业工作的,培训期限依照城镇新生劳动力要求进行;从事农业生产的,其培训形式、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可结合实际情况灵活掌握。
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以全日制为主,其他人员可采取非全日制、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或参加远程培训等形式。教学方法可以采取模块式、单元式,也可采取在培训机构学习理论知识,在用人单位进行岗位学习的“双轨制”和实习期间的“试工制”。
培训内容要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基本要求〉的通知》(劳培司字〔1997〕35号)精神设置课程,培训期限2年以下的课程采用基本素质、职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社会实践4个模块进行教学。国家规定的就业准入工种和通用工种的培训,执行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劳动预备制度培训计划、大纲,其他工种由省劳动厅参照部颁标准认定或统一制定培训计划、大纲。社会实践教学活动由各定点培训单位组织实施。
劳动预备制度的招生与注册登记工作,由各地劳动保障与教育部门协同组织实施,并于每年6月15日之前对适合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人员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劳动预备制培训资源库。凡是准备进入劳动预备制学习的人员,应填写《劳动预备制度学员登记卡》,选报培训学校和专业,凭初、高中毕业证书免试参加培训。各地区应视生源情况,联合所在地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各培训单位每年要将所招新生名单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纳入本地区职业介绍中心资源管理系统。

三、加强就业准入控制
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就业的凭证。
新生劳动力就业前必须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证书后,方可就业。其中,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技能培训证书;从事国家特殊规定职业(工种)的,须在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或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其中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就业手续。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
对未经过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或虽经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但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收录用。对违反规定招收、录用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责令其改正,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并要求并经培训学习的人员参加相应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限期取得相应证书。在规定期限内不参加培训,未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处罚。
用人单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术性较强,但当地培训机构尚未开展培训的特殊职业(工种)的人员,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允许企业先招收再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再上岗。
农村劳动力流动就业应凭有统一标识的职业技能培训证书申领流动就业证卡。

四、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
劳动预备制培训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和用人单位承担,政府给予支持。用人单位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定向培训的,其培训费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学员个人收取培训费,可参照当地中等职业学校收费标准执行。各级地方财政应拿出一部分经费,用于实施劳动预备制培训。也可结合项目实施,从科技开发项目经费中提取一部分经费用于相关劳动预备制人员的培训。同时要鼓励劳动预备制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勤工俭学,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补充培训经费。要逐步建立政府拨款、金融贷款、企业出资、个人缴费和社会集资多渠道筹措经费的制度,保证劳动预备制度的顺利进行。
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劳动预备制培训人员,可减免或缓缴学费;对烈士、因公死亡、残疾人子女和孤儿可减收学费;对参加勤工俭学和社区服务的学员,可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学习成绩优秀者可给予适应的奖励。
参加1年以上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初中毕业生,愿意报考技工学校和各类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经相应的考试后可录取为正式生,学习期限连续计算;参加1年以上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的高中毕业生,报考高级技工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对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单位开办的生产实习基地,应享受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工厂相同的减免税政策,开发实习基地所需资金、场地、水、电、气等,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解决。

五、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全面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是实施素质教育、落实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是调节劳动力供求、减缓就业压力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企业竞争能力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劳动保障、教育、人事、计划、经贸、财政、工商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劳动预备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劳动预备制度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组织制定工作计划、扶持政策,落实经费,督促检查劳动预备制度执行情况。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把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纳入劳动保障工作整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本地区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组织实施、综合管理、监督检查和咨询服务等项工作,并主动与教育、财政、计划、经贸、工商等部门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计划和相关政策,采取有效措施抓好组织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应届高、初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度的宣传教育,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并负责应届高、初中毕业生和未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高、初中毕业生人数的统计汇总。鼓励、支持各级、各类职业学校积极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协助劳动部门做好劳动预备制培训机构的评估工作。
各级计划部门要将劳动预备制度纳入当地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制定全面推进和建立劳动预备制度的扶持政策,支持劳动部门有计划、按步骤地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各级经贸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将职工培训、就业准入等项工作列入企业厂长、经理的任期工作目标责任制,定期予以考核,协助劳动部门全面开展职业培训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劳动预备制度的重要意义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宣传各地劳动预备制度培训工作进展、招生动态、培训信息、就业需求及典型经验,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每年初、高中生毕业前夕,开展劳动预备制度的教育,引导和组织符合劳动预备制度培训的对象主动地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要共同参与,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大力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顺利实施。要把劳动预备制度同下岗职工再就业摆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一手抓再就业,一手抓劳动预备制度,尽可能地采取措施,做好分流安置和缓流储备工作,为提高劳动者素质,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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