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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盘关闭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发[2000]29号
  • 【发布日期】2000-07-03
  • 【生效日期】2000-07-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盘关闭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盘关闭工作的通知

(陕政发〔2000〕29号2000年7月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我省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工作已经转入分类处置阶段,资大于债的农村合作基金会正在并入农村信用社,资不抵债的农村合作基金会陆续开始首期兑付,整个清理整顿工作进展平稳顺利。为了切实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首期兑付及清盘关闭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政府负责制,切实加强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盘关闭工作的领导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清理整顿工作,承担领导、组织、协调和善后处理的责任。各级政府一把手作为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一如既往地抓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首期兑付和清盘关闭工作,善始善终地完成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任务。

二、积极稳妥地做好清盘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首期兑付工作
目前,我省“三夏”大忙已基本结束,省上已将专项再贷款下达到各地,首期兑付工作条件已经具备。各地要制订方案,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开展兑付工作。兑付的具体时间要以县为单位统一安排,兑付比例最低不少于应兑付总额的30%。整个兑付工作务必在7月底前完成。同时,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制定专项再贷款的使用管理办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对于转移、挪用专项再贷款的,要严肃查处。对于农村合作基金会跨社区拆借资金形成的“三角债”,地市之间的拆借资金,省上在安排再贷款时已经协调抵扣;县区之间、乡镇之间的拆借资金,由地市和县区在安排再贷款时予以协调抵扣。

三、认真负责地做好清盘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首期兑付后的各项工作
(一)落实债权债务清偿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盘关闭后的各项善后工作由各市(地)县政府(行署)负责。市(地)、县清理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可继续保留,负责农村合作基金会资产管理、借款清收、资产变现和筹措兑付资金等工作;也可专门设立债权债务清理工作机构,全面负责清收借款,做好向群众的兑付工作。有清盘关闭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不依托任何机构,成立专门的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办公室,由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债权债务清偿工作,处理各种善后事宜。2000年年底以后,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牌子将予以取消,一切事宜均由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承担。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工作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解决。
(二)加强资产管理。乡镇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办公室对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资产要进行全面登记,防止资产流失。对货币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对资产变更资金要及时入帐。从专户提取资金必须经过县级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三)采取有效措施清收借款。按照谁借款、谁偿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逃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务,政府授权单位对其具有永久追索权。县乡清理整顿工作机构要以清收县乡政府借款和党政干部借款及担保借款为重点,抓紧清收各类借款,用于偿还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务,按期归还向上级政府申请的专项再贷款本息。县乡政府在农村合作基金会有借款的,要千方百计组织资金,限期归还;县乡政府的担保借款,要督促借款户归还,不能按期归还的,县乡政府要负连带责任。各级党政干部的借款和担保借款,要坚持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的要求,采取果断措施予以清收。对企业借款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清收。对正常经营企业的借款,要督促企业利用自有资金积极归还,也可由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贷新还旧,或者取得存款群众同意,将在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股金(存款)转为在企业的股份。对生产经营不正常或已关闭企业的借款,责成经营者将资产变现归还借款;对一时难以变现的企业资产,可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对逃亡户的欠款,要将其遗留资产依法收回,变卖还债;资产变卖后仍还不清欠款的,由担保人和继承人偿还。对以实物抵顶欠款的,要按实际售价计算,防止高作价和新的变现损失。
要依法清收借款。对心存侥幸有意拖延还款的,可申请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清收;对恶意逃债、赖债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四)向群众公开承诺,实行定期集中兑付。首期兑付工作结束以后,县级人民政府要以公告的形式向群众作出承诺,在3至5年内兑清群众的全部股金。兑付的时间和比例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每年最少应安排一次兑付。兑付群众股金(存款),要坚持“先小额、后大额,先个人、后集团”,实行“挂息还本”,利息的清偿待还本结束后视资金情况确定;要坚持公开、公正和集中兑付,每次兑付前都要制订方案,报县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坚决杜绝零星兑付和领导干部、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反规定提取自己的存款和股金,或者为亲友优先兑付。
(五)妥善安置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人员。清盘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工作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安置。对投放借款负有责任的人员,原则上不得离开,可以转入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由其继续负责清收借款。对其余人员(除清偿办公室需要留用的外),原则上做好工作,予以辞退。

四、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做好稳定工作
各地对在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过程中发现的违纪违法案件,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依纪依法予以处理,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利益,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
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特别是清盘关闭资不抵债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事并群众切身利益和农村稳定大局,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负责地搞好清理整顿工作,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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