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 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 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
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
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2000〕2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1998年以来,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把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以下简称两个确保)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为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仍有部分市未能完全做到两个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出现了新的拖欠,部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未能领到或未能足额领到基本生活费。由此引发的职工集体上访事件时有发生,个别地方还产生了不稳定因素。为进一步做好两个确保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政治责任感。 实现两个确保是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也是省委、省政府“社会保障一号工程”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坚持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一把手要直接负责,经常了解两个确保的工作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劳动保障、经贸、财政、民政、地税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工作协商制度,加强工作交流和协调。企业领导班子要关心职工特别是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的生活,认真履行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要重视做好两个确保的宣传工作,各新闻单位要与有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
二、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各级政府要尽最大努力,多方面、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各项社会保障资金足额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支出的比例,增加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资金支出不得低于上年的水平,当年预算收入执行中的超收财力,除用于弥补法定支出外,80%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和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各市要对今年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情况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是资金安排不到位的,都应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加以补充,以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不留缺口。对于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大、地方财政确有困难的市,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核实后,由省政府向中央财政申请部分补助资金帮助解决,但补助要与各地两个确保工作实绩挂钩,对未达到工作要求的地区要酌情扣减补助数额。对财政承受能力较强、基金结余较多地区当期发放出现的资金缺口,要采取积极措施,动用社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和通过增加财政投入解决。各市要采取措施,积极筹措资金,确保从6月份起,实现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对今年1至5月份拖欠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未按规定发放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以及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各地要在今年年底前予以补发和补缴。对今后因工作不力、不到位而再度发生此类问题的地区,要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要按照《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和《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积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将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按规定全部纳入覆盖范围。要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调查结果,调整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计划。城镇集体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转制和被兼并企业的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破产企业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就业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从今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改由地税部门征收;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逐步交由地税部门征收。同时改变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缴拨的结算方式,实行全额缴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率达到90%以上。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职工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参保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税部门可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进行处罚。要利用税务稽查手段对欠费单位进行检查,对欠缴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社会保险费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加大清理追缴力度,尽快回收。要严格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严禁发生新的挤占挪用,对已被挤占挪用的基金要尽快收回。审计机关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和重点欠费企业的专项审计,对故意欠缴社会保险费和违规动用社会保险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向社会曝光。
四、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快实现管理服务的社会化。 各地要通过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财政补助等措施,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已参保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要按现行统筹范围落实责任,省本级管理的中央10个行业和已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省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由省政府负责,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由各市政府负责。要按照《国务院 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劳社部发〔1999〕37号)的要求加大省级调剂力度,保证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按照统一调剂、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推进省级统筹。各市要继续完善市级统筹,实现市级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调度和使用基金。对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要认真进行清理,凡属国家规定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必须保证足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由企业负责解决。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条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作为一件大事认真抓紧、抓实、抓好,确保今年7月1日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60%,10月1日达到90%,年底前力争达到100%。各市要建立和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制度,简化手续,通过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以方便离退休人员及时领取。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为将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提供服务。
五、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要认真贯彻落实“三三制”的筹资原则,按照省政府下达的资金筹集目标,积极筹措资金。财政承担的部分要优先足额安排;对企业筹集部分要加强监督检查,凡是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保证资金到位;对困难企业自筹和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给予保证,以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要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对于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来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终止或解除其劳动合同,并使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到期仍未实现再就业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要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享受失业保险实现市场就业的转变。要拓展就业门路,大力扶持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社区服务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组织下岗职工从事植树种草、环境保护和社区服务等工作,努力实现再就业人数大于新增下岗人数。各级财政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劳动力市场建设和再就业培训工作。要加强督促检查,切实落实信贷、税收、经营场地等各项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
六、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都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内,实行最低生活保障。要根据当地居民生活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根据人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既要保障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促进下岗和失业人员再就业。要准确核实保障对象的实际收入水平,规范申请、评审和资金发放的程序,严格审查,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民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管理,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努力增加投入,确保资金到位,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政府将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给予支持。
七、加强基础建设,转变工作作风。 各级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快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数据库等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切实解决社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底数不清、数据不实等问题,各级财政要对这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区服务组织的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努力提高服务质量。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坚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及时了解企业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和困难群体的意见和要求。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严格检查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对群众反映的突出困难和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两个确保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特别是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和城市生活困难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切实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市政府要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本市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发放情况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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