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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生活 消费品市场鲜肉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103
  • 【发布文号】京工商发[2000]188号
  • 【发布日期】2000-07-14
  • 【生效日期】2000-07-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生活 消费品市场鲜肉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生活
消费品市场鲜肉管理的通知

(京工商发〔2000〕188号)

各区县分局、市局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市领导对私屠滥宰问题加大执法打击的重要打示,加强对生活消费品市场鲜肉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分局要加强对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内鲜肉复检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市场主办单位认真履行义务。
2.严格落实鲜肉复检工作制度,对符合肉类制品经营条件,具备硬件设施,经批准允许经营鲜肉的市场,鲜肉复检员要先于经营者入场,切实履行复检人员职责,严格控制进货渠道,加强鲜肉复检。
3.允许经销鲜肉、水产品的市场要建立索证制度,熟肉制品经销也要实行索证制度。加强对进货票据、熟肉制品本身的现场检查,并保存好相应票据。
4.不符合肉类制品经销条件,不具备硬件设施,未经批准的鲜肉经销市场,一律不准经销鲜肉及肉制品。
5.早市一律不许经销猪、牛、羊肉及各类鲜肉、熟食制品、鲜活水产品与冷冻分割制品、活禽及分割制品。
6.要加强对市场的巡查,做到经常查、动态管,对未落实鲜肉复检管理制度,存在违法、违章现象的市场,要追究主办单位和经营者的责任,并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处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0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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