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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牧民 合理负担中教育费附加所占比例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82702
  •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0]147号
  • 【发布日期】2000-07-21
  • 【生效日期】2000-07-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牧民 合理负担中教育费附加所占比例的紧急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牧民
合理负担中教育费附加所占比例的紧急通知

(青政办〔2000〕14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最近,中央和国务院再次明确规定,农牧民的合理负担要严格控制在上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不得超出1997年的预算额,并且一定三年不变。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牧民负担的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农牧民负担。
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比例,根据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按现行农牧民合理负担的三分之一掌握,实行乡征、县管、乡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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