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牧民 合理负担中教育费附加所占比例的紧急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牧民
合理负担中教育费附加所占比例的紧急通知
(青政办〔2000〕14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最近,中央和国务院再次明确规定,农牧民的合理负担要严格控制在上年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不得超出1997年的预算额,并且一定三年不变。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牧民负担的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农牧民负担。
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比例,根据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按现行农牧民合理负担的三分之一掌握,实行乡征、县管、乡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