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两个确保 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两个确保
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0〕15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精神,确保我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以下简称两个确保),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增强做好两个确保和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政治责任感,确保完成各项重点工作目标任务
实现并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是我省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根本保障。各级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有关两个确保和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方针、政策,政府一把手要直接负责,经常了解关注两个确保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把两个确保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不再发生新的拖欠;切实落实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大力促进再就业,完成新增下岗职工50%以上实现再就业的任务。今后,对未能很好完成两个确保和再就业目标任务或因工作不力而发生问题的地区,省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地区领导的责任。各级劳动保障、经贸、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工作协商制度,加强工作交流和协调,切实做好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
二、积极筹措保障资金,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必须保证应收尽收。按照“三家抬”筹资原则,凡有支付能力的企业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保证应承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时到位,对困难企业自筹和社会统筹不足的部分,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各级财政给予保证。各级政府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财政预算中社会保障性支出的比例。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社会保障资金要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超收的部分除用于法定支出外,应主要用于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各地凡两个确保资金安排不到位的,都应通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以补充,以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留缺口。从2001年起,对已实现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征缴且征缴率完成90%以上,基本养老金已基本实现社会化发放,下岗职工再就业人数大于当期新增加下岗职人员数的地区,如确因财政困难出现的资金缺口,经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实后,由省财政给予补助。对财政承受能力较强、基金结余较多地区,当期发放出现的资金缺口,地方要采取积极措施,动用社会保险基金历年结余和通过增加财政投入解决,省财政不予补助。今年1-6月份欠发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必须在8月底以前予以补发;应为下岗职工代缴社会保险费而未代缴的也必须同时予以补缴;从下半年起,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计发标准进行统一规范,属于统筹基础上内的养老金必须确保发放;统筹范围之外的项目由企业依据经济效益情况自行确定。要继续坚持和完善两个确保的月报和季报制度,加强信息反馈和情况通报,认真做好督促和检查落实。8月底前,省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对全省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以及资金安排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三、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要以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为重点,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年底前基本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覆盖。城镇集体企业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目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且已经停产多年的企业,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转制和被兼并企业的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破产企业和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就业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各地要建立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目标责任制,切实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清欠力度。今年必须完成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收缴率90%以上、清欠历年欠费50%的目标任务。目前仍实行社会保险费差额缴拨的地区,要在今年9月底前实现全额缴拨。对完不成征缴和清欠任务的地区,由此而形成的资金缺口,省财政要相应扣减该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基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强化对企业缴费情况的监督和稽核,严格依法征缴,依法清欠,对拒缴、瞒报、少缴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采取经济、法律、行政、舆论监督等各种手段进行督缴,社会保险机构要建立专门的欠费档案,进行动态跟踪监控,确保应收尽收。对确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通过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等方式缴纳。对兼并、破产企业的欠费,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认真清偿,即:被兼并不再保留法人资格企业的欠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企业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所达成的协议分别补缴;企业被拍卖、出售或实行租赁的其欠费要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办法;破产企业的欠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以第一清偿顺序清偿。各有关部门要将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作为对企业领导人业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凡不依法缴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同时不予晋级增资、评选先进、兑现年薪和获得年终奖金。
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根据我省情况,今年先在西宁市进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在全省推开。省劳动保障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西宁市政府要尽快研究,制定试点方案,加快试点工作步伐。
四、搞好基金筹措和调剂,加快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
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条件。各地要坚定不移地加快推进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尽快实现由银行、邮局代发或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养老金,力争在年底前全省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率达到80%以上。由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代发养老金所需手续费、汇费等费用可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各地要按规定尽快建立起社会保险预警制度,要筹措安排不少于当地两个月支付额的周转金,保证养老保险费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征缴和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要重视发挥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社区服务组织的作用,为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提供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社会化发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有关部门和社会服务机构要积极给予配合。
要进一步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增强基金调剂能力,确保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正常运行。各地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上解制度,保证省级调剂金及时上解。省级调剂金主要用于弥补各地完成征缴和清欠任务后的资金缺口。省社会保险机构下拨省级调剂金要与各地省级调剂金上解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率、企业欠费清欠率等指标挂钩。
五、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大力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要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的转变。从明年起,国有企业新下岗职工不再安排进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并享受失业保险。对于在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职工,要按规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到期仍未实现再就业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把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结合起来,解除下岗职工的后顾之忧,保证下岗职工出中心进市场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加快西宁地区中心劳动力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发展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逐步将就业服务向街道延伸,促进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社会就业和社区非正规就业。要加强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切实提高下岗职工求职竞争能力。各级财政要按国家规定保证就业经费中就业训练费和再就业培训费的支出,确保下岗职工得到有效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劳动力市场建设的投入,加快重点地区和全省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规范用人单位、劳动者和职业中介机构的用工、求职和中介服务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主体双方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要把促进再就业同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增加基础建设投入、扩大内需开拓市场、保持经济适度快速增长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就业岗位的开发,拓展就业门路,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大力促进再就业。要大力发展中小企业、个体和私营企业、第三产业特别是商业和社区服务业,以吸纳更多的下岗职工再就业。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对年龄较大,实现再就业确有困难且有就业需求的下岗职工,通过清岗腾位,尽可能安排他们到社会公益性劳动岗位就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西部大开发,在发展基础设施、退耕还林(草)、生态工程、特色产业等过程中,统筹规划,加强调控,鼓励用人单位最大限度地吸纳和使用下岗职工。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发展小城镇、乡镇企业和农牧业高新技术产业,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大力组织劳务输出,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性有序性就业,缓解城市就业压力。
各级政府对再就业工作要实行目标责任制,将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确保各项任务指标的完成。
六、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低收入居民,都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以户为单位,实施最低生活保障。财政、民政和社保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三条保障线的协调和衔接工作,社保部门要及时向民政部门通报前两条保障线每年度可能退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下岗职工人数。民政部门要了解和掌握辖区工矿企业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动态,并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汇报有关情况。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落实低保资金,保证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保障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
民政部门对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的要从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要准确核实保障对象的收入,规范申请、审核、审批和保障资金发放程序,严格审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各地要强化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领导,严格按照《条例》精神,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纳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各地财政和民政都要设立保障资金专户,及时拨付保障资金,做到逐月按时兑现发放。各地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保障对象家庭成员和收入的变化情况,对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取消保障资格,停发保障金,收回“保障证”,并及时核定新的保障对象。
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快保障对象微机录入的进程,把辖区内的保障对象输入微机,实行计算机管理,年内实现省、州、县及部分街道办事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化管理的目标。
七、加强社区建设和基础管理,提高社会劳动保障服务水平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社区建设,健全社区服务组织,完善服务功能。要加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社会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的基础建设,调整充实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保证工作经费,改善办公条件,提高工作效率,逐步扩大服务范围和服务领域。各级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指导,总结经验,大力推动基层社会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的发展和完善。
各级政府要重视和加强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系统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特别是要建立健全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数据库等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切实解决社会保障工作中存在的底数不清、数据不实等问题。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避免重复建设,各级财政要对这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两个确保和再就业工作关系到广大职工特别是离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有企业改革的成败,各级政府要按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切实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共同做好两个确保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为青海的改革、发展、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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