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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用局拟定的天津市 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202
  •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0]48号
  • 【发布日期】2000-08-03
  • 【生效日期】2000-08-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用局拟定的天津市 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用局拟定的天津市
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0〕48号二000年八月三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公用局拟定的《天津市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公用局天津市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实施意见
(二000年六月二十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和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 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00〕95号)精神,结合我市出租汽车和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清理整顿的指导思想
以规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为中心,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为重点,坚持统筹兼顾、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战略,发挥国有公共交通骨干企业主导作用,形成以公共汽车为主体,以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格局。正确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规范运作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体系,实现我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全面上水平。

二、清理整顿的重点
(一)完善法规、规章,调整行业结构,强化对企业经营行为、经营资质和准运证件的管理。
(二)综合治理无证照经营公共客运交通和出租车的车辆。
(三)清理乱收费,减轻经营者负担。
(四)调整规范公交线路运营管理,研究制定天津市公共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管理办法。
(五)建立健全行业党的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做到管车管人管思想。

三、清理整顿的目标
(一)通过建立和规范行业经营、出租汽车交易、客运劳动力管理三个市场,逐步实现明晰产权关系、规范经营合同、明确劳动关系的目标。
(二)通过规范运营秩序,改善经营环境,全面提高城市客运行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通过清理乱收费,逐步实现减轻经营者负担、提高经营者的经济收益、维护行业稳定的目标。
(四)通过线路招标、合资合作、股份制经营、线路经营权出租或有偿转让等多种形式,逐步形成以国有公交企业为主导,多方投资,依法管理,公平竞争的公交市场。
(五)通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强化政府对客运行业的宏观调控能力,确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目标。

四、清理整顿的主要内容
针对我市客运市场的现状,清理整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打击非法营运,净化经营环境
市公用、公安、工商、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要紧密配合,综合治理无证照经营的客运车辆和无证照出租车。在清理整顿期间,共同组成综合执法队,按照各自职责,严厉查处无证照经营的客运车辆和无证照出租车,净化公共客运交通的经营环境。
(二)清理收费项目,减轻经营者负担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用局、物价局、工商局关于规范我市出租汽车收费等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1999〕63号)的规定,由市物价局、市公用局组成检查组,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内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向社会公开各区县物价检查部门的出租汽车收费监督热线电话,受理企业和司机的举报投诉,加强日常的价格管理。
(三)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依法理顺出租企业财产关系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出租汽车企业清理整顿方案。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我市出租汽车行业长期存在的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所谓挂靠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依法确定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经济性质,从根本上解决挂靠企业投资人不明,产权不清,以及经营企业与驾驶员之间经济关系不规范等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中,对企业属挂靠关系的,其申请登记注册一律不予办理;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坚决予以清理纠正,并对挂靠企业和接受挂靠的企业按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法规予以处罚。对能够明确投资关系的可要求重新提交登记注册材料,重新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依法理顺出租企业财产关系。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彻底解决出租企业存在的投资人不明、产权不清的问题。
(四)规范经营行为,强化经营资质和合同监管
1、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资质的开业审查和年度复审。要严格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在清理整顿期间,由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经营资质进行一次全面复审。对经营管理混乱、经营条件达不到有关经营资质要求和在复审中不合格的企业,一律限期整改,直至取消经营资格。对凡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销出租汽车经营范围。
2、依法规范公共客运交通经营企业的承包、租赁、管理服务等经营行为,重点规范出租汽车经营企业的各类合同,全面推行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制发的合同示范文本。做到责权平等、风险共担、收费合理。同时,依法查处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3、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从业人员的劳动管理。市公用局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制定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劳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五)加强宏观调控,严格准运证件管理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属于政府所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的出让是政府以所有者的身份在一定期限内出让给经营者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买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和获准运营的客运线路,对倒买倒卖营运证件和运营线路的违法行为,由市公用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要采取措施,坚决取缔出租汽车的“黑市”交易,尽快在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内设立服务窗口,负责出租汽车和准运证件的准入、转让、报停、变更的管理和服务,为经营企业和司机提供一站式服务。具体办法由市公用局与工商局、公安局研究制定。
(六)加快经营企业的重组改造,优化行业结构
为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运作的公共客运交通市场体系,要充分发挥大型骨干企业的主导和支配作用,积极扶持培育大型支柱、骨干企业上规模,推动经营企业管理上水平。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必须拥有符合规定的营运车辆和相应的固定资产。要严格控制出租汽车和客运、租赁汽车总量。采取多种形式,对现有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分期分批进行重组和调整,要重组一批、合并一批、核销一批,使出租汽车企业松散状况明显改观。在清理整顿期间,要完成对未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50部车以下小型企业的重组改造。
(七)整顿城市道路交通秩序
公安交管部门在实施畅通工程过程中,要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影响交通秩序的突出问题,要配合规划部门合理开辟调整公交线路、站点和出租汽车服务站。
(八)加快车辆更新,提高车辆档次
认真执行市经委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强制更新我市轻微客货型出租汽车的通告》(津经市场〔1999〕36号)规定,凡使用期限满6年的7座以下的轻、微客货型出租汽车一律强制更新。更新的出租汽车,必须更换符合国家和本市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气量在1升(含)以上的小型轿车。在出租汽车行业推行“绿色环保型”车辆,加快车辆上档次的进度。
(九)加强我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
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确立大公交优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财税、经济和技术政策、统一执法尺度、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的方针。切实解决因多头审批造成部门之间、城乡之间分割客运市场的问题。企业要依法建立竞争、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在清理整顿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期间,要进一步保证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行使职能,要按照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尽快在五县和环城四区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行政执法,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区县管理机构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由各区县负责落实,业务上接受市客运管理处的指导。
(十)加强法规建设,严格依法行政
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内部建设,努力增强法制观念。要做到提高服务意识,热情为企业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坚持政务公开;提高执法水平、杜绝野蛮执法。同时要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有法必依、守法经营的法制观念。
(十一)抓好形象工程建设,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水平
为了推动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向更高的水平发展,要立足于提高司机队伍素质,从树立司机新形象入手,全面启动“形象工程”,努力提高行业整体素质。要以更车为契机,争取年内夏利车型达到60%;要以爱天津、爱岗位、爱乘客为主题开展好专题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要大力推广规范服务用语,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要努力培养和引导一批守法的企业,打出服务品牌,安装企业名牌标志灯,使行业的整体形象有一个明显变化。还要尽快在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落实党建工作制度,加强行业内的党员教育管理和政治思想工作。

五、加强组织领导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成立天津市清理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王德惠任组长,成员由市建委、计委、经委、交委、财政局、物价局、工商局、税务局、规划局、公安局、监察局、公用局、环保局、技术监督局等部门主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用局,由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对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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