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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加强娱乐服务场所 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 行动中对娱乐服务场所实行重新审核登记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2000]154号
  • 【发布日期】2000-08-18
  • 【生效日期】2000-08-1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加强娱乐服务场所 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 行动中对娱乐服务场所实行重新审核登记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加强娱乐服务场所
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
行动中对娱乐服务场所实行重新审核登记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0〕15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关于在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中对娱乐服务场所实行重新审核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在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
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中对娱乐服务场所实行
重新审核登记若干问题的意见

根据《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8号)精神,为了做好娱乐服务场所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重新审核、登记,使我区的娱乐服务场所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在现在总量的基础上压缩30%左右。对重新审核予以保留的娱乐服务场所,要明确经营条件、限制经营时间并严格管理;对那些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坚决予以撤销,切实解决目前娱乐服务场所过多过滥,供求严重失衡,导致不良竞争并由此滋生大量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和违规违法经营等问题,促使娱乐服务场所经营有序,向文明、健康、繁荣方向发展。

二、重新审核重新登记的范围
(一)歌舞娱乐场所: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
(二)电子游戏机、游艺机娱乐场所。
(三)录像放映场所。
(四)桑拿洗浴按摩、宾馆饭店、美容美发、酒吧、茶座、网吧等服务场所。

三、娱乐服务场所重新审核的条件
(一)歌舞娱乐场所
1.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进行重新审核的条件:
(1)歌舞娱乐场所不得在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秩序的地点设立。
(2)歌舞娱乐场所的灯光、音响必须符合标准:舞厅亮度不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不低于6勒克司,包厢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场内噪音要在96分贝以下。
(3)歌舞娱乐场所中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OK厅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包厢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
(4)歌舞娱乐场所接待顾客的定员标准面积为:交谊舞厅舞池每两人平均不得低于1.5平方米;迪斯科舞厅跳舞区平均每人不得少于0.7平方米。
(5)国家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6)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单位不得涂改、转借、出租《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得将娱乐场所转包他人经营。
(7)歌舞娱乐场所组织的表演活动或者播放的曲目以及演播的屏幕画面,禁止内容反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封建迷信、残忍暴力、色情、淫秽等内容的节目。如有过上述违法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不予重新审核。
(8)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必须是依法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或者经依法批准进口的,并且须经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确认。不接受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重新审核。
(9)歌舞娱乐场所在1999年重新审核以来,曾被新闻媒体曝光,群众议论较大且现在没有明显改正的,不予重新审核。
2.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重新审核的条件:
(1)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各项设施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卡拉OK厅的包厢应在离地面1.2米至1.6米之间设置能展视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并不得有内锁装置,禁止设置封闭式套间或挂帘。
(3)播放的音像制品应符合《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4)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员符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要求。
(5)保安人员的配备符合国家规定,业主和公安机关签字治安安全责任状。
(6)经营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
(7)场外噪声白天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0分贝,凡处居民集中的市区舞厅,必须安装隔音设备。
(8)营业时间不得早于8时,晚于次日凌晨2时。
(二)电子游戏机、游艺机娱乐场所
1.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审核的条件:
(1)场所面积:A.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人口比较多的城镇电子游艺场所必须达到20平方米以上,台数达10台以上,乡(包括乡)以下开设的电子游戏机场所,不予重新审核;B.地级市电子游戏机场所要求达到30平方米以上,台数达到15台以上;C.首府南宁要求达到40平方米以上,台数20台以上。
(2)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重新审核:
A.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以内的(含200米以内影剧院内设置的电子游艺场所)。
B.干扰医院、机关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
C.自1999年7月1日以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外接纳中小学生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警告、教育达3次,或被处罚过2次,或接纳中小学生累计达10人次的。
D.游戏机场所内至今仍有违法违规游戏机种、机型、电路板的。
E.场所设在深巷居民房舍等具有隐蔽性的。
F.自1999年7月1日后因从事违法经营活动情节比较严重被群众举报或被新闻曝光或被公安、文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过,而未认真整改的。
G.将电子游戏经营场所转包他人经营的。
2.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重新审核的条件:
(1)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各项设施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场所内不得摆放具有退币、退钢珠、退奖券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型、机种。
(3)业主和主管人员符合《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 条的要求。
(4)场所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业主必须与当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状。
(5)营业时间不得早于8时,晚于24时。
(三)录像放映场所
1.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审核的条件:
(1)有固定的放映场所,场所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2)录像放映场所要距中小学校周边200米以外;在此范围内的电影院、影剧院内现有录像厅可以保留,但必须一证一厅。
(3)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事录像经营活动的单位,只能开办一家营业性放映厅,不得转租、不得挂靠。
(4)放映场所必须在临街一、二层楼设点,不得在高楼深院或地下层、地下室、防空洞、防空工事、地下通道等地下场所设。
(5)宾馆、饭店内设置为顾客服务的闭路录像或投影录像,须向文化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能放映,未经批准的一律取缔。
(6)有便于管理部门检查的放映机房和完好的放映设备,有机房不得设有暗门、夹墙和明暗双机。
(7)必须放映经过版权认证及文化部审查的录像专供节目。
2.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重新审核的条件:
(1)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各项设施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放映场所经营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禁止设置包厢、隔断、房中房。
(3)放映的音像制品符合《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4)设在居民住宅区的上述场所应有隔音装置,不得影响居民工作、学习和生活。
(5)业主与公安机关签定治安安全责任状。
(6)营业时间不得早于8时,晚于24时。
(四)美容美发、桑拿洗浴按摩、宾馆饭店、茶座、酒吧等场所由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网吧由公安机关计算机监察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1.美容美发、桑拿洗浴按摩场所重新审核的条件:
(1)具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各项设施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场所营业期间照明亮度不得低于40勒克司,按摩操作间不得低于20勒克司,不得使用变光照明设备。
(3)美发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地级市美容美发及单设美容的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不得设置按摩床;美容美发场所不得设置包间、隔断,不得从事按摩服务项目(头部按摩除外)。
(4)桑拿洗浴按摩场所的按摩厅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不得少于20张床位,不得设置包厢、隔断、房中房、贵宾房。
(5)桑拿洗浴按摩场所应分别设置男女浴区和男女宾客休息厅,不得混用,不得设置通往其他娱乐项目的通道。
(6)推拿按摩服务不得在按摩区以外操作,更不得到客房服务。
(7)保安人员的配备符合国家规定。
(8)建立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等岗位责任制。
(9)业主与公安机关签定治安安全责任状。
(10)桑拿洗浴按摩场所原则上只能在地级城市或星级以上宾馆开办。
(11)自1999年7月1日以来,凡被抓获卖淫嫖娼的桑拿洗浴按摩场所、美容美发场所,给予停业整顿,凡抓获两次以上的,一律不予重新审核。
(12)桑拿洗浴按摩场所营业时间不得早于8时,晚于次日凌晨2时。
2.宾馆饭店重新审核的条件:
(1)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各项设施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接待旅客住宿必须查验登记身份证件,旅客入住登记表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当地公安机关。
(3)接待对象和接待人数不得超过核定的经营范围和客容量。
(4)门卫、总台、楼层服务台设置合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已安装24小时监控设施的可不设楼层值班)。
(5)建立访客、寄存、登记、交接等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旅客财物保管室或箱、柜、由专人负责保管。
(6)设置治安保卫组织和配备相应的保安人员,保安人员的配备符合国家规定。
(7)业主与公安机关签定治安安全责任状。
3.茶座、酒吧重新审核的条件:
(1)建筑物及各项设施坚固安全,各项设施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营业场所内设置的包厢必须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并不得安装内锁装置,单间内不得再设套间。
(3)包厢不得装置可调灯光,场所内的灯光亮度不得低于6勒克司。
(4)营业场所内的座椅靠背高度距地面不得超过110厘米。
(5)场所内人员额定容量符合设计标准。
(6)场所须装有隔音设施、音响噪声不得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7)场所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保安人员。
(8)业主必须与当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安全责任状。
4.网吧重新审核的条件:
(1)专门经营计算机上网服务或经营计算机上机服务(含经营电脑培训)同时又提供上网服务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其中地级市必须达到30平方米以上。在经营餐饮、饮料消费的同时提供上网服务的,如咖啡屋、茶座、水吧、清吧等,经营面积按餐饮业的有关规定。
(2)经营地点不得设在深巷民居或偏僻地带。
(3)从业人员中必须有掌握计算机知识的技术人员,或者与有关计算机签订有技术服务协议。
(4)必须安装针对计算机病毒、黑客程序及有害数据的预防、清除系统,色情信息过滤系统。
(5)消防设备和安全通道符合有关规定。
(6)不得经营电脑游戏。
(7)已经营业的计算机开放式机房及“网吧”必须执行第(3)、(4)、(5)、(6)条,不执行者不予重新审核。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娱乐服务场所重新登记的要求
严格执行前置审批程序,严把登记注册关。对纳入重新审核的营业性娱乐服务经营项目、经营范围,必须经文化、公安部门重新审核批准后方能重新登记注册。

五、重新审核工作中的几点要求
(一)公安机关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娱乐、服务场所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治安、消防监督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娱乐、服务场所中存在的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和营利性陪侍活动,并落实整改措施。
(二)文化部门要严格把握娱乐场所的宏观发展规模,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管理,重点做好压减歌舞娱乐场所、录像放映场所、电子游戏机场所总量控制的工作。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前置审核批准的有关规定,对娱乐、服务场所从严核准登记,加大监管力度,规范经营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违法经营场所。
(四)监察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1998〕16号)的要求,严肃查处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及干扰、阻挠扫除社会丑恶现象工作的党员领导干部,严肃查处参与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对娱乐服务场所内秩序混乱、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屡禁不止,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领导干部包庇、纵容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活动,失职、渎职、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要落实责任制,本着“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重新审核登记工作要以地、市、县为主,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督促。文化、公安、工商等主管部门在重新审核登记工作中要互相支持,协调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可联合办公也可分部门进行。
(六)党政机关、各单位、各部门、公安政法机关以及区直各部门各单位在各地举办的娱乐服务场所,要服从当地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要主动配合做好娱乐场所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对条件未达到标准的,要限期改正,有违法违纪的,要提交有关部门查处。
(七)各级重新审核登记主管机关要在日常工作中,认真研究和掌握政策,坚决依法行政,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八)重新审核登记的时间:
重新审核登记工作要在2000年9月10日前完成。各级文化、公安、工商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力求有时间短、任务重的情况下按质按量完成重新审核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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