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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 支持工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发[2000]38号
  • 【发布日期】2000-08-20
  • 【生效日期】2000-08-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 支持工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
支持工会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政发〔2000〕38号2000年8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与省总工会第十二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指导方针(以下简称“依靠方针”),是我国社会主义性质的重要体现。各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一定要站在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执政地位,实现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目标和促进西部大开发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依靠方针”的重要性。
工会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贯彻落实党的“依靠方针”,必须十分重视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各级政府应更加重视工会工作。

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建立政府与工会密切联系的工作制度。要确定负责联系工会工作的领导人,通过听取汇报、现场办公、通报信息、联合调研等方式,加强与工会的工作联系。
坚持并完善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按照《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都要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凡是没有建立的,应在2000年年底以前建立起来。各级政府在研究制定有关涉及职工利益的政策、法规时,应听取工会意见。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和企业破产兼并领导小组,都应吸收工会参加。企业关闭破产程序终结前,原企业工会不能撤销。政府有关部门特别是劳动社会保障和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工会交流情况、沟通意见,及时研究解决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

三、支持工会加快建立职工互助补充保障体系,促进送温暖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要支持和帮助工会发展职工互助保险、医疗补充保险和职工消费合作社等事业,并从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扶持。各地市和有条件的县区要建立送温暖资金。未建立送温暖资金的县区,财政要拿出一定的资金,并动员社会力量开展送温暖活动。各级政府要支持工会开展与困难职工、下岗职工交朋友活动,帮助和支持工会开展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对工会举办的职工转岗培训、职业介绍服务和就业市场等提供政策支持。

四、支持工会在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发挥作用。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以公有资产为主体的公司制企业,都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民主评议干部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企业经营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都要提交职代会讨论或通过;要把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的意见作为奖惩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多数职工不信任者不得任用,促进企业建立起发挥职工民主监督作用的自我约束机制。国有独资、国有资产控股或有职工持股会的公司制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都要有职工代表参加。学校等事业单位都要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校(院)务公开。
支持工会在政务公开中发挥民主监督作用。要支持工会组织职工代表进行检查和质询活动,对两年不召开职代会、不开展民主评议干部活动、不坚持厂(校)务公开制度和职工董事、监事制度的企业负责人,要追究责任。

五、支持工会积极开展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促进企业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所有企业都要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并逐步规范合同内容。积极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及私营企业职工工资协商谈判的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县以上都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人牵头,经贸、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共同组成的劳动关系协商委员会,定期对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要发挥企业劳动争议协调组织的作用,把大量的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

六、支持工会开展群众性劳动竞赛活动。要对工会组织开展的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的评选工作和对劳模的日常管理工作。关心劳模的工作和生活,督促有关政策的落实,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重视和支持工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职责,做好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对企业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检查验收,要吸收工会参加。

七、协助工会抓好组织建设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都要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并按有关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各级政府要积极协助工会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和改制企事业重建工会的工作。所有企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特工会机构撤销、合并或归属其他工作部门,已撤销、合并的要限期纠正。新建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已开业投产而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要尽快建立。乡镇、街道工会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在地市、县机构改革中一并考虑解决。
各级政府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都要在2000年年底以前把工会组织建立起来。

八、支持工会依法收缴工会经费。所有企业、事业、机关单位,都要依照《 工会法》,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逐月向工会组织拨交工会经费。由财政拨款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年初要列入财政预算,实行按季或按月统一划拔给同级工会,不得挪用。各级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与工会联合进行专项检查或审计。对拖欠、截留的工会经费要督促补缴;对逾期不缴的,要扣收滞纳金;对长期拒不拨交的,要支持工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企业破产时,应依法对工会经费和工会资产予以清理,并上缴上级工会。
县以上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落实工会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住房、医疗统筹费用,与党政干部一视同仁。县以上工会的办公地点和干部住房,要由同级政府统一考虑解决。职工活动场所、工会财产、工会经济实体应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挤占、挪用。

九、要重视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的建设。要把建设工人文化宫、俱乐部列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统筹考虑,从资金上给予支持。
支持工会在职工中开展读书和自学成才活动,对“自学成才”者要按规定落实待遇。要落实和保证职工教育经费,随着企业效益的提高增加教育投入。

十、各级政府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与工会协同做好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方面的工作。要支持工会说真话、报实情,如实反映职工的情况、意见和要求。对因如实反映情况而受到打击报复的工会干部,要切实给予保护。各级工会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积极带领广大职工投身改革开放和生产活动,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实现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目标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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