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度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执行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度的通知
(辽政发〔2000〕2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执行,落实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建立“由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工作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统一监督,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作用,实现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职能,做到依法监管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是对本辖区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环保部门要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切实将工作职能定位到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上来。要切实提高环境行政执法水平,要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种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统一监管和综合协调作用,认真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环保职责的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进行汇报。
二、明确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
(一)各级计划部门在制定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包括中、长期及年度计划时,应坚持可发展战略,充分考虑环境和资源的承受能力,真正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尤其要将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实行优惠扶持政策,增加环保投入,以确保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的实现。
(二)各级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并会同有关部门对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国家和本省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或者采用禁止采用的工艺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要及时报请同级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其停业、关闭。
合理调整辽河流域的产业布局和产品结构,优化资源配置,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对防治污染的技术改造项目,节能、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要实行优惠政策。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征收的排污费和其他与环保有关的费用实行专款专用。要落实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及“三废”综合利用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排污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实行排污费使用年审制度,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排污费的现象。各级金融、税务部门要与计划、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并执行有益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拓宽环境保护融资渠道,诸如优先安排信贷,优先纳入计划,落实有关资金,以不断增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提高我省环境质量。
(四)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制度。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各级项目审批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严格新、扩、改建设项目环保把关,坚决防止新的污染源产生。对未经环保部门登记审批的建设项目,计划、经贸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征地手续,银行不予贷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办理营业执照,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各级计划、经贸、建设、工商、土地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把项目审批、登记、规划、用地、设计、竣工验收关,凡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审批机关和审批人员的责任。各级工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没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
(五)各级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海洋渔业等资源保护部门要切实加强淡水、土地、森林、草原、矿产、海洋、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和国土生态环境的保护,应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农业部门应当对本辖区的农业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保护农业环境,推广使用合理农业技术,合理使用土地,防止植被破坏和土壤污染,要监督管理并有效控制农药、化肥、地膜对土地的污染。组织开展农业环境监测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农业生产对农业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预防和治理。林业部门要保护和发展林业资源以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实行有计划的限量采伐,采伐后应及时更新抚育。严禁乱采滥伐、毁林开荒。加快辽西地区和东部山区生态工程建设,提高森林覆盖率,防止沙漠东移、南侵。畜牧管理部门要负责保护草地资源,防止过量放牧,已造成草地沙化、退化、水土流失的,应补种牧草恢复植被。水利部门要统筹规划,保护并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做好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对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的要进行审查、监督,在保证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生产用水的前提下,要注意兼顾下游水环境质量,运用好控制性水利工程,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尤其要加强对辽河流域氧化塘、污水库等场所的汛期环境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矿产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预防和治理由于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等开发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组织对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以及科学研究,并主管海洋石油勘探和海洋倾废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负责渔港船舶排污的监督和渔业港区水域的监视,负责对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各级文化、公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要加强城市社会生活噪声和交通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并对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的安全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做好防治机动车船污染大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登记管理,并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饮用水源的保护;质量监督部门对生产、经营的环保产品实施监督;各级交通和铁道、民航管理部门要加强铁路机车、机动车船、民用航空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防止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污染。
(七)各级科技、教育部门要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优先安排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工作,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要在大、中、小学开展环保教育,普及环保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族的环境素质。
(八)各级建设部门在城市建设管理中要统筹规划,充分考虑城市环境容量,对城市实施综合整治,对未经环境评估和环保部门审批的重大项目,不得立项。要积极采取城市集中供热,发展煤气、推广型煤。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垃圾处理厂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要制定建筑施工环境污染防治管理程序的规定,督促建筑施工单位加强对城市建筑施工现场和运输车辆的管理,禁止乱堆乱放建筑材料,防治施工噪声和施工扬尘污染。要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和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严禁露天焚烧城市垃圾,减少二次扬尘污染。
(九)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有关乡镇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结合本地资源,技术及环境状况,合理布局乡镇企业。努力发展无污染、少污染和低资源消耗的乡镇企业。提高乡镇企业防治污染的能力。禁止建设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的项目。禁止严重污染环境的冶金、化工、有色金属冶炼等产品生产向乡镇企业扩散。
(十)化工、冶金、建材、电力、轻工、医药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应根据国家和我省环境保护总体要求,制定本行业污染防治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完美环境执法监督机制,落实环境执法责任
(一)各部门领导要负责决策、协调环保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推进环保执法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对本部门环境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环境保护这一基本国策和环保法律法规在本部门切实得到贯彻执行。
(二)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将各部门履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职责列入每年省、市长与各部门下达任务或签订的责任状中,明确环保工作的任务和职责,保证环保执法任务、权限、标准、程序、责任得到有效落实。
(三)建立环境执法报告制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统一监管职能,定期对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要自觉服从环保部门的监督和协调,提供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环境信息及环境监督管理的有关资料。
(四)建立环境执法监督制度。通过环境保护部门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各部门都要认真履行职责,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认真检查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要强化层级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及财政、审计、监察等监督部门要依照本部门职责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环保及其他有关部门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监督建议和处理意见。同时,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自觉接受同级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
(五)建立环境执法考核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年终要向同级政府写出履行环保职责情况报告。省政府直属机关工委、目标办要将环保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对部门的考核内容。组织人事部门要将其列入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以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健康开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0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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