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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
  • 【发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布文号】山东省政府令第217号
  • 【发布日期】2009-12-08
  • 【生效日期】2010-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山东省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

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

(山东省政府令第217号)





《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已经2009年11月24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高效地应对地震灾害事件,规范地震应急与救援活动,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准备、预警与临震应急、震后响应与救援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协调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地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民政、卫生、国土资源、教育、安监、人防、广播电影电视、通信、电力等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将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震应急响应机制和体制,并根据震情、灾情和社会影响程度,适时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及时确定和调整地震应急响应级别。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震应急与救援社会动员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利用社会资源,提高全社会共同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能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参加地震应急与救援活动的义务。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依法组织编制地震应急预案,建立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联动协调机制。

地震应急预案体系应当包括政府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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