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收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排污收费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0〕188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排污收费制度是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是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环境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有效经济手段。1999年和2000年,省审计厅、省环保局分别对我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发现部分地市县存在挤占、截留、挪用排污费及“议价收费”、“假收费”等现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排污收费制度在控制和防治污染、促进环保事业发展中的作用,现就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部门应当充分认识排污收费制度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切实加强对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领导。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各级各部门、各排污单位和社会各界正确认识排污收费工作,强化法制意识,切实做好排污收费工作的自觉性。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不得以各种理由擅自减免应征收的排污费。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不得拖欠和拒交。
三、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当前行政性收费制度的改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确保排污费及时、全额解缴入库,不得私自挤占、截留、挪用排污费。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排污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按专项资金管理,确保排污费专款专用。国家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应当作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重点排污单位治理污染源以及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治理。在国家未进行排污费使用改革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各级各有关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将排污费挪作与环境保护无关的其他用途。
五、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本辖区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整改,使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对已挤占、截留、挪用排污费的地、市、县(区)要限期归还本息。省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全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挤占、截留、挪用排污费,或者不按规定及时、全额解缴省级排污费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五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