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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0-09-07
  • 【生效日期】2000-09-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
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思想教育,严肃执纪,进一步建立健全廉洁从政的各项纪律规定,坚决刹住接受和赠送“红包”的不正之风。

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九月七日

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倡导清廉的社会风气,遏制并惩治收受和赠送“红包”的行为,依照《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红包”是指以赠予方式给予或获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购物卡等。

第三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和对外交往中,不准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红包”。
对于不能判断是否会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红包”,包括亲友赠送的与公正执行公务有利害关系的“红包”,应一律予以拒绝。
对不能拒收的“红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登记上交。

第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接受“红包”,超过一个月不登记上交的,由其所在的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上交,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接受“红包”不满1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谈话,给予批评教育;接受“红包”1000元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接受“红包”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接受“红包”10000元以上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
多次接受、赠送“红包”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计算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不准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利用该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红包”。违反规定的,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该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部门违反规定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红包”的,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数额不满10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将赠送给单位或部门的“红包”隐瞒私分的,以贪污论处,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 五十七条处理。

第七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送“红包”的,按接受“红包”论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处理。
介绍或代为赠送“红包”的,按送“红包”行为处理。

第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部门不得利用任何时机和名义向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送“红包”。违反规定的,按接受“红包”论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并责令有关责任人追回公款。
集体作出决定的,按共同违纪处理。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在初核期间、立案之前,主动上交所收“红包”的;
(二)在立案检查期间,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问题的;
(三)主动追回当作“红包”送出的公款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用公款送“红包”的;
(二)索要“红包”的;
(三)赠送和收受“红包”数额巨大的,影响恶劣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中按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监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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