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重新占用 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的公告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企业重新占用
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的公告
(2000年9月12日)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192号令)及财政部制定的《实施细则》,财政部决定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类企业开展重新占用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各有关单位请按河南省财政厅豫财企(2000)1号文件转发财政部关于《关于开展重新占用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做好此项工作,并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作用
财政(国有资产)部门审定和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政府对企业授权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企业原有产权登记表证至2000年9月30日停止使用,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二、办理企业重新占用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需提交的资料
企业申办重新占用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时依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1999年12月31日财务报告和相关资料,填报新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一)在199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了产权登记的企业且与原登记各事项(指企业名称、国有资本)完全一致的,提交以下文件重新进行占有产权登记:
1.经注册会计师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1999年度财务报告;
2.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颁发的产权登记表证原件。
(二)在1999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产权登记的企业,与原登记各事项发生变动的,提交以下文件重新占用登记。
1.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2.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3.政府有关部门或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成立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书面决定及出资证明;
4.修改后的企业章程;企业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5.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应提供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6.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的资产评估确认书;
7.企业发生国有资本额增减变动和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且出资人是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和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8.企业兼并、转让或减少国有资本的,应当提交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
9.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转让国有资产的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
10.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在1999年12月31日后新设的企业及办理了国有资产变动登记的企业,提供下列文件资料进行重新占有登记。
1.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新设企业),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证或企业国有资产变动登记表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从未办理过产权登记或已办理过产权登记但产权登记表证原件遗失的企业,提交下列文件资料重新进行占有产权登记。
1.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
2.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一式三份;
3.由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书或出资证明文件;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
5.各出资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6.企业章程;企业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8.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9.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对不按规定申办重新占有登记的,或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证明文件骗取产权登记的,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予以公告,并按国务院第192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故意出具虚假的审计、验资报告或有关证明文件的,一经发现,将不得再从事与产权登记有关的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业务,并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进行处罚。
四、省直单位所属企业的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证以主管部门(包括下属事业单位)、企业集团、总公司为单位统一领取和办理;直属和无主管部门企业直接到省财政厅企业处领取和办理。
五、时间要求
此次企业重新占有登记和换发新的产权登记表证工作,从2000年9月1日开始,10月10日结束。各部门、单位对所属企业要进行一次摸底,摸清户数,对未办理登记的要一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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