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导游人员违规计分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导游人员违规计分管理暂行办法
(2000年9月20日)
第一条 为促进导游人员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树立导游人员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和海南省旅游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对全省导游人员实行违规计分管理。省旅游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导游人员违规计分卡,记录违规扣分。
第三条 导游人员违规计分卡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导游证号码、等级、身份证号码、所在旅行社或导游服务公司、语种、违规扣分内容记录、检查人员姓名等。
第四条 违规扣分标准
1.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带导游证的,扣1分;责令改正而不能当场改正的,扣2分;
2.进行导游活动时不穿着规定的导游服装的,扣1分;
3.将本人导游证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扣4分;
4.未经旅行社委派擅自上岗带团的,扣2分;
5.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扣5分;
6.上岗带团服务不带接待计划行程单的,扣2分;
7.未经旅行社和游客同意擅自增加、减少旅游服务项目或改变旅游线路的,扣4分;
8.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扣5分;
9.降低服务质量和标准或者服务态度恶劣的,扣3分;
10.导游活动中有损害国家利益、海南形象和民族尊严言行的,扣2分;
11.导游活动中,有庸俗低级言行和引导游客参与赌博行为的,扣2分;
12.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扣2分;
13.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物品的,扣2分;
14.炒卖或者参与炒卖团队、客房、旅游车船的,扣5分;
15.在导游活动中,欺骗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旅游者消费的,扣2分;胁迫或者与经营者串通胁迫旅游者消费的,扣4分;
16.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的,扣1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后果的,扣3分;
17.在旅游行程中,对突发事故(客人物品或证件丢失、伤病、病危或死亡)不采取积极措施处理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扣2分;
18.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接受处罚的,扣2分。
第五条 违规处理
违规计分时间以1年为一个单元。1年内累计扣3分者,给予警告;累计扣6分者,停团3个月;累计扣8分者,停团6个月;累计10分者,注销其导游证。导游人员连续3年违规扣分5分以上,或者连续2年违规扣分8分以上的,注销其导游证。如违规情节严重,可以一次即予以停团3至6个月直到吊销导游员资格证书的处罚。被注销或吊销导游证者3年内不得从事导游工作。
第六条 违规检查
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持有执法证人员负责检查和扣分登记。
导游人员被检查出有违规行为,检查人员在作出处罚拟定意见的同时,填写违规计分卡并由被罚人员签名。各市县对导游员违规扣分情况每周向省旅游局报告,省旅游局负责汇总全省导游人员违规信息,相应作出处分意见。
导游人员工作表现良好、有突出成绩而受到游客表扬的,经核实可相应酌减扣分。
第七条 其他
本暂行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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