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企业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 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企业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
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0]122号2000年11月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企业职工被“买断工龄”
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近几年来,我省一些企业在改制和兼并破产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对部分职工采取“买断工龄”或一次性安置的办法,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后,解除了劳动关系。为使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能够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职工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要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现行规定缴费。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未再就业的,由职工本人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的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即以当期上年度所在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8%的比例缴费。以后,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买断工龄”为由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二、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前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由企业补缴;个人欠费的,由个人补缴。若企业已经解体,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个人自愿的,由被“买断工龄”职工以本人当期缴费工资为基数,在补缴个人欠费(含利息)的同时,补缴单位的欠费(含利息)。
三、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连续缴费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计发基本养老金。职工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后未再缴费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满15年的,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8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不执行原办法),其中职工平均工资以最早中断缴费的上年度本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四、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有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的,接续养老保险工作或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由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无档案管理或托管单位的,由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
五、原被“买断工龄”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目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本文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从2001年1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并享受以后年度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享受以前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六、接续原被“买断工龄”职工或被一次性安置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牵扯面广,政策性强。各市、地劳动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严格把关,提高工作透明度,确保这项工作的平稳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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