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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全民健身晨(晚)练点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江苏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0-11-16
  • 【生效日期】2000-11-1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全民健身晨(晚)练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全民健身晨(晚)练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全民健身晨(晚)练点的管理,指导群众科学健身,规范指导人员的 指导行为,积极引导健身市场的良性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 法。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晨(晚)练点(健身气功的站、点除外),均按本办法管理。

本办法所指全民健身晨(晚)练点系指在公园、社区、街心花园、市民广场、住宅小区内 等设立的,参加锻炼人数有一定规模(每个点个少于20人)的晨(晚)练点。健身气功活动站、 点按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体育局对全省晨(晚)练点实行宏观管理。省辖市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市内 全民健身晨(晚)练点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机 构,下同),负责本辖区全民健身晨(晚)练点的监督指导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对本辖区内晨(晚)练点的具体实施管理。各级公安、工商、城管、劳动、园林等有关部 门的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对全民健身晨(晚)练点的管理。

第四条 全民健身晨(晚)练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有固定的锻炼、健身场地;

(二)每个晨(晚)练点经常参加锻炼人数在20-80人左右;

(三)配备一名以上的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健身指导。

第五条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晨(晚)练点由社会体育指导员向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申报核准,再报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并挂牌。

第六条 全民健身晨(晚)练点要遵守下列规定并建立责任制,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确定具体业务主管部门对晨(晚)练点实施具体管理。

(一)建立相对稳定的锻炼制度,每个参加锻炼的人员自觉遵守。

(二)各晨(晚)练点的管理人员、指导人员和锻炼群众必须服从活动场地所属主管部门的 管理规定。严禁攀折花木、损坏草坪、花坛及其他设施,不得随地吐痰、便溺、抛弃果皮及 其他废物。

(三)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大力推广科学、健康、文明的健身方法,推广开展由体 育行政部门许可的大众体育锻炼项目。严禁破坏社会安定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唯心、封建 迷信色彩、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锻炼活动。

(四)人数较多、规模较大、靠近居民区或交通要道的晨(晚)练点要避免影响公共秩序和 妨碍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五)进行活动时,要明示由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县(市、区)××全民 健身晨(晚)练点)标牌。

(六)晨(晚)练点凡进行有偿和从事营业性活动的,经营者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有偿和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全民健身晨(晚)练点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县(市)、区 体育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挂牌的晨(晚)练点,限期办理申报手续,如限期内不申报或不达标准,责 令停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不得力未经批准的晨(晚)练点提供活动场所。

(二)不建立制度,个配备管理人员和辅导人员的晨(晚)练点,先给予警告,限期改止, 逾期不改者,停办摘牌。

(三)对违反治安管理或公共场所管理法规、规章的分别由公安、卫生、园林等部门依法 处罚。

第八条 市、县(区)体育行政部门应每年对晨(晚)练点执行本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一次 检查,对办得好的晨(晚)练点进行表彰奖励。

第九条 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江苏省体育局。



江苏省体育局
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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