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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集中开展 收缴非法枪支打击非法制贩枪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602
  •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0]67号
  • 【发布日期】2000-11-20
  • 【生效日期】2000-11-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集中开展 收缴非法枪支打击非法制贩枪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集中开展
收缴非法枪支打击非法制贩枪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0〕67号2000年11月20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集中开展收缴非法枪支打击非法制贩枪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集中开展收缴非法枪支打击非法制贩枪支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省公安厅 二000年十一月一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 枪支管理法》),强化枪支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枪患,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根据公安部四省区收缴非法枪支、打击非法制贩枪支专项行动会议精神,决定从现在起到2001年1月10日前,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收缴非法枪支、打击非法制贩枪支专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 枪支管理法》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收缴非法枪支、严厉打击非法制贩枪支、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枪支管理工作为重点,以落实责任制为核心,按照“严管、严防、严查、严打”的原则,从攻大案、查责任、搞防范、夯基础、促管理入手,以强化民用枪支、公务用枪管理,预防和减少枪患,进一步维护全省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收缴非法枪支,力争做到辖区内无非法枪支。
(二)严厉打击制贩枪支违法犯罪活动。通过捣窝点、查枪源等方法,坚持“从快从重从严”的原则,对非法制贩、走私枪支等涉枪犯罪活动,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三)集中保管有可能发生群众性械斗事件地区合法配置的枪支。对因边界、草山、矿产资源争议等引起群众性械斗事件的地区,要严格按照《 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区域单位和个人配置的各类枪支,实行集中统一保管的特殊管制措施,以维护该地区的社会治安稳定和政治稳定。
(四)全面彻底收回超范围、超标准配发的公务用枪和党政干部违反规定配备、借用的枪支。
(五)依据《 枪支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对合法配置的民用枪支核发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六)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公安机关枪支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完善枪支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管理,预防和减少枪患。

三、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行动以甘南州、陇南地区、定西地区、天水市、庆阳地区,武威地区天祝县,张掖地区肃南县、民乐县,酒泉地区肃北县,张掖地区肃南县、民乐县,酒泉地区肃北县、阿克塞县等为收缴非法持有枪支的重点地区。临夏州等地为打击非法制贩的重点地区,兰州市、甘南州等地为打击非法运输贩卖的重点地区。其他各地也要积极参与,做好辖区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四、方法步骤
专项行动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公安部、省公安厅的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宣传动员,调查摸底阶段。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和召开会议、张贴通告等多种宣传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 枪支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收缴非法枪支、打击非法制贩枪支犯罪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广大群众的枪患意识,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枪患不除,社会不安”,增强广大群众遵纪守法和同涉枪犯罪做斗争的自觉性,主动交出非法持有的枪支和检举揭发、提供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同时,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制等方法,组织力量深入单位,街道、乡(镇)、村、社、居委会和居民家庭,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对辖区内的各类枪支,逐一开展登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不漏户、不漏人。
第二阶段(12月1日至12月25日),开展拉网式的收缴工作阶段。在调查摸底、清理登记工作的基础上,依据《 枪支管理法》和《甘肃省公安厅关于确定山区、偏僻林区猎枪配置范围的通知》、《甘肃省公安厅关于确定林区系统猎枪配范围的通知》精神,对超范围持有各类枪支的单位和个人的枪支,坚持予以收缴。各级公安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大力开展收缴工作,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辖区内无非法枪支。对于各级公安机关超范围配发的公务用枪,要坚决按照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用枪清查核对、收缴工作的通知》规定,坚决予以收回。
第三阶段(12月26日至2001年1月5日),总结汇报,建章立制阶段。在做好非法持有枪支收缴工作、总结汇报工作的同时,要依照有关规定,对合法配置的民用枪支进行审查、审核、发放持枪证件,并建立健全民用枪支管理档案和保管、使用规定,与持枪人签订枪支管理使用责任书。通过建章立制,使辖区内的民用枪支管理工作逐步实行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与此同时,要针对枪支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制度不完善、措施不到位、目标责任不明确等问题,进行重点整治,以堵塞漏洞,预防和减少枪患。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枪患意识,切实把专项行动抓紧抓好。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以保证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行动方案,抓好落实。治安、刑侦等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以落实责任制为核心,加大收缴打击力度。各级公安机关在专项行动中,要实行定人员、定时间、定责任、包案件的“三定一包”的办法,把工作任务、责任落实到基层单位和个人,以保证专项行动的质量。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制贩枪支活动。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对制贩枪支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的地区,采取利用特情耳目、排查、暗访、发动群众举报等多种措施获取涉枪案件线索。对已发未破的非法制贩枪支案件也要进一步梳理、研究,深入挖掘线索,创造破案条件。对已破获的非法制贩枪支案件,要深入追查枪支和主要零部件的来源,端掉制枪窗点。对不彻底查清枪支来源、流向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不能结案。对抓获的非法制贩枪支犯罪嫌疑人,要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的协调,该判刑的要判刑,该劳教的要劳教,不得以罚代刑或降格处理。要选择一些有影响的、典型的非法制贩枪支案件,召开宣判大会,以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教育群众。
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进行配发民用枪支人员的资格审查,抓紧完成核发民用枪持枪证件工作。对牧区内个人合法持有的火药枪、小口径枪等非制式枪支要全部登记造册并逐步换成制式猎枪。对合法配置的民用枪支,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持枪人要严格遵守枪支不得携带出指定的区域,不得转让或出借的规定,违反者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发生过持枪群体性械斗事件、且引发械斗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地区,所在地公安部门要坚决按照《 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对械斗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配置的各类民用枪支,采取集中统一保管的管制措施。在械斗争议的问题没有解决之前,不得发还集中保管的枪支。同时,要加强对周边地区的控制,严防黑枪流入。
(三)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公安机关枪支管理工作。要完善各类枪支管理基础台账,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枪支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力求做到责任区内的合法枪支不肇事、不流出;非法枪支能够收缴,非法制贩活动能发现,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治安部门要承担指导、监督职责,建立与派出所相关的连带责任制。
(四)加强信息通报,认真总结经验。专项行动期间,省公安厅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并对重大制贩枪支案件进行督办。专项行动后期,还将按照公安部确定的评比标准和考评办法,从六个方面组织考核:一是看组织领导是否坚强有力;二是看宣传发动工作是否到位;三是看收缴非法枪支是否取得明显成效;四是看非法制贩枪支案件是否明显下降;五是看民用枪支管理工作是否规范;六是看经常性的枪支管理、防范工作是否通过专项行动得到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单位及个人将报请公安部予以表彰。
专项行动期间和结束后,各地要如实填写并汇总《四省区收缴非法枪支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和两张工作登记表(式样附后),并于2001年1月5日前报省公安厅,同时上报专项行动的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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