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
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2000〕10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了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精神,加强产品质量工作,提高我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现将《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
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认真落实《青海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全面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促进我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产品质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当前,西部大开发战略已全面实施,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提高产品质量,既是满足市场需求、扩大出口、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的关键,也是实现我省跨世纪宏伟目标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质量管理工作有所加强,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部分产品质量已接近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但是,全省产品质量的状况与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比较大的差距,许多产品档次低,质量差,抽查合格率较低,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优难胜、劣难汰的现象较为普遍,重大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企业要从改革和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质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质量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牢固树立“质量第一”、“以质取胜”;的观念,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有利时机,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我省产品质量总体水平跃上新台阶。
二、全面贯彻落实《青海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青海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的要求,做好引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努力完成2000年阶段性目标的基础上,继续完成2010年的目标和任务。
(三)以较高的技术起点和合理的经济规模,大力发展我省优势产业,使其中的主要骨干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技术、管理水平和主导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全省主要工业产品要有80%以上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主要原材料产品要有50%以上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主要消费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指标达到国际标准要求。
(五)全省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和优良率要分别达到96%和40%;商贸、旅游、公路、铁路、民航、邮电通讯、电力、金融、医疗卫生等重点行业的服务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六)列入国家和我省监督抽查计划的重点产品质量合格率要稳定在90%以上,出口产品的出厂合格率达到100%。
(七)继续实施名牌战略,大力扶持和发展我省具有地方特色的名优产品,形成多个具有国内、国际竞争能力的名牌产品和多个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企业集团。
三、面向市场。加强企业质量工作
(八)以市场为导向,加快产品更新换代。企业要面向市场,以满足用户和消费者的需要为目标,建立技术创新体制,推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围绕增加品种、改进质量、扩大出口和提高效益,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投入,改造落后设备和工艺,完善技术保障手段,努力加快产品更新换代步伐,坚决淘汰技术落后、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设备和产品。努力开发一批适应国内外市场需要的新产品,全面提高产品的档次和质量水平。
(九)根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发展目标。全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形成一批高质量、高档次的名优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中小型企业要制定符合自身特点、适应市场需求的质量工作目标和改进措施。在制定质量目标时,要把实施名牌战略和贯彻售后服务质量国家标准作为企业质量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认真做好企业的技术基础工作。要坚持已有的、行之有效的各项制度,并且根据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科学进步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标准,重视计量检测,加强工艺纪律,搞好全面质量管理。企业的经理(厂长)作为质量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从严管理企业,认真实行质量否决制度,实现管理创新,切实解决一些企业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的问题。
四、加强基础性工作,促进产品质量提高
(十一)建立健全科学先进的产品质量标准。要密切跟踪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及时制(修)订地方标准。要积极引导我省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鼓励企业制定具有竞争力、高于现行国家标准的企业内控标准。工业企业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严禁无标准生产或不按标准组织生产。凡生产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引进设备和利用外资生产的工业产品,质量水平不得低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否则,设备不准引进,项目不予审批。
(十二)加强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建设,保证企业计量检测的准确性。计量工作基础比较好的大中型企业,要积极采用先进的计量测试方法和计量管理模式,严格对计量测试设备的管理;计量基础较差的企业,要强化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保证产品质量检测的需要。完善计量检测手段,严格对计量测试设备定期检定,保证计量器具准确可靠。要充分发挥计量在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方面的作用,加强科学先进的计量测试手段和方法的研究和推广,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十三)继续开展全面质量管理、质量改进和降废减损活动。要在全省范围认真宣传贯彻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工作。要借鉴国外企业的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推行“零缺陷”和可靠性管理,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要不断总结、推广我省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及时表彰质量工作先进企业和个人。
(十四)认真开展质量培训教育。质量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生产领域企业经营者和流通领域经销者的质量知识和质量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企业要加强对职工的质量知识教育,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严格持证上岗。学校要重视对学生的质量意识教育,实施不同层次的质量教育和培训。
五、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切实加强质量监管
(十五)实行重要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严格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的管理,试行开业审查。加强监督管理,凡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准开工生产。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必须具备规范化的质量标识。经销者要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认真实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要加强对各类专业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阻挠监督检查的,要严厉查处,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十六)加强政府采购商品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对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无证生产的产品,不得列入各级政府采购目录。
(十七)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竞争机制。坚决制止地方保护,坚决杜绝各种虚假宣传和质量欺诈行为,保证公平竞争,实现优胜劣汰。除国家明确规定外,严禁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开展对企业产品评比及排序、推荐等活动。
六、强化监督抽查,加大执法工作力度
(十八)完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质量技术部门要把涉及人体健康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作为我省地方监督抽查的重点,公布监督抽查目录,及时组织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跟踪监督抽查,切实达到抽查一类产品,整顿一个行业的目的。
(十九)加大执法力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要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在国家监督抽查中,企业的主导产品连续两次不合格的,要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凡拒绝监督抽查的企业,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对其实施强制监督抽查,所需一切费用由拒检企业承担。
(二十)实行免检制度。对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市场占有率高,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产品标准达到或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含三次)监督检查均合格的,可确定为免检产品。
七、突出重点,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一)认真落实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以下简称“打假”)的工作责任。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制假售假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的重点产品、重点市场、重点区域,提出全省“打假”工作的总体要求,并组织开展“打假”的专项斗争和联合行动,依法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坚决遏制住制假售假的势头。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本行政区域内的“打假”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打假”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省政府将对地方各级政府的“打假”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对“打假”不力、限期达不到整治目标的,要追究当地行政负责人的责任。
(二十二)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违法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我省颁布的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发现的每一起制假售假案件要彻底查处,对为制假售假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物资、资金等手段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处理。
(二十三)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假冒、保护名优”的活动。要加强对产品标识的管理,加大对假冒名优企业产品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省有关部门要制定打假奖励办法,对举报制假售假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推进创建“购物放心一条街”活动,保证在“购物放心一条街”区域内销售的商品不发生质量、计量、商标、标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八、发挥舆论宣传作用,提高全民质量意识
(二十四)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宣传报道,引导全社会增强质量意识,重视质量工作。形成“质量振兴,人人有责”、“假冒伪劣,人人喊打”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五)全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要紧密配合,协调工作,形成合力。继续组织开展好“质量月”、“3・15”、“百城万店无假货”等活动,动员全社会为质量振兴做贡献。
九、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二十六)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质量工作和“打假”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省财政要视财力情况逐步加大对质量工作的投入,对质量标准建设、计量检测体系、质量监督抽查和“打假”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给予必要的保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提高产品质量和“打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十七)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提高产品质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全省标准化、计量、质量和“打假”工作职能,认真做好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同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十八)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产品质量状况和“打假”工作情况。各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质量工作,充分发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质量工作中的综合管理、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秩序和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提高产品质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扎实工作,为使我省产品质量工作取得新成绩,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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